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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通过案例在故意伤害罪新规下如何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2024-02-02 14: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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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院判例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1、基本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坚持全面调查取证,坚持全面审查案件,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3、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

4、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二、相关实务案例 

一、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不起诉处理。

要点: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处理。

裁判要旨: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案情简介:2023年1月25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在某小区室内吃饭时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杨某某手持啤酒瓶向任某某方向扔去,致使任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任某某右侧上颌中切牙、侧切牙冠折伴牙髓暴露属轻伤二级;左侧上颌中切牙缺损松动属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伤残等级属无残。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二、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不起诉处理。

要点: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处理。

裁判要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偶犯,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在一饭店门口,因乘坐出租车事项,与被害人尚某某发生争执,后孙某某踢打了尚某某,致尚某某右腿受伤。经鉴定,尚某某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三、马某某故意伤害案: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不起诉处理。

要点: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案情简介:2023年3月30日,在某村马某甲(马某某父亲)经营的棺材店,因被害人赵某甲与父亲赵某乙在店内买木板期间与冯某某(马某某母亲)发生口角,被害人赵某甲在店门口对马某某家人进行口头侮辱,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追出大门,在大门口与赵某甲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马某某造成赵某甲唇部裂伤。经某医院司法鉴定:赵某甲因外伤致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疤痕长度在一厘米以上,赵某甲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3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自愿达成和解并出具谅解书。

 

四、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不起诉处理。

要点: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轻伤害案件,在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后,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处理。

裁判要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亲属关系,本案发生因家庭内部矛盾引起,李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事发后能积极悔过,对此事有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妻子高某某来到某小区其姐夫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找其姐姐索要其母亲的身份证,因言语不和李某某和刘某某发生争执和打斗,在打斗中李某某用脚冲刘某某的前胸进行了蹬踹,致刘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3年7月12日,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于当日和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书》并得到谅解。

 

五、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姜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不起诉处理。

要点: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矛盾化解、达成和解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

裁判要旨: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简单追诉、处理不当,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积怨,甚至与搬不走的邻居结下“世仇”,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职,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充分借助基层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善于运用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促进矛盾化解,通过办案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简介:姜某与被害人何某系邻居,两家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积怨颇深。2020年2月15日,何某阻止为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的车辆从其门口通过,姜某获悉后,持斧头到何某家门口,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领质问不让通行原因。何某闻讯赶到后与姜某发生争执,姜某用斧背打伤何某后背、面部等部位,致其右侧额骨骨折,左侧眼周挫伤。经鉴定,何某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六、李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致被害人轻伤一级。

要点:民间纠纷引发故意伤害,综合评估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犯罪事实、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及上述量刑情节,二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亦应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于案发后经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系自首,对二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系共同犯罪,应按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审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某、张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评估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犯罪事实、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及上述量刑情节,二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1在某村刘某1家院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被众人拉开后刘某1用砖头击打被告人张某头部一次,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共同用拳头击打刘某1头面部,进而三人厮打在一起,造成刘某1受伤于当日住院治疗的后果。后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1右眼眶内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

 

七、董某1故意伤害案,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法院判决宣告缓刑。

要点:被告人具有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裁判要旨:被告人董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1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对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不宜羁押,无再犯危险,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

案情简介:因某市创城活动清理城市卫生顽疾要求,2021年9月9日13时许,在位于某市小区4号楼楼下,某市社区工作人员,要求被告人董某1配合清理其在楼下私自堆放的柴火垛。被告人董某1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并在环卫工人任某清理其他垃圾时,怀疑任某将自己物品清理走,而用木板击打任某头部,致使任某头部受伤。

经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头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1具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不宜羁押,有诉讼能力。

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一事达成和解,被告人董某1赔偿被害人任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任某对其表示谅解。

 

八、高某犯故意伤害罪:高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要点: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被害人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重伤,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高某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害人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法院在对被告人高某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裁判结果: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高某,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于某市,汉族,高中文化。于2014年9月21日12时许,携带水果刀邀约梁某一同到某高中门口解决该校学生王某(系高某朋友)和宋某纠纷时,与宋某的朋友何某相互挑衅,随后,高某、梁某、何某发生互殴,被害人邬某见状参与殴打,被该校老师制止。双方停止殴打后,高某和梁某便离开向车站方向行走,途中被何某、邬某等人拦下,二人继续殴打高某,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何某、邬某刺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邬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九、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要点:民间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法院宗浩奥莱,对李某某宣告缓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1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未能理性处理,持铁锨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持铁锨殴打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对其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部分赔偿款,具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社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与被害人王某1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李某某手持铁锨殴打王某1,致使王某1胳膊受伤。2023年9月13日,青海红十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1右尺骨骨折术后,构成轻伤二级;左腕部舟状骨撕脱性骨折,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王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十、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要点:民间矛盾引发故意伤害事件,被告人系初犯,归案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是否适用缓刑,应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2023年3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因经济纠纷在电话中与张某发生争执,二人遂相约在雷某的润滑油店见面,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王某某捡起店内一根长棍打在张某的右眉上,导致张某受伤倒地。后雷某从二楼下来劝架,将二人拉开,之后双方继续争执并走到店外,张某拨打110报警,双方在现场等候。案发后,某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长棍一根。经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2023年3月6日所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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