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3修订)全文新旧法条对比及重点增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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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完善资本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
新增法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条文解读: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
新增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条文解读:
允许公司可以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新增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条文解读:
规定简易减资制度
新增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条文解读:
新增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
新增法条: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条文解读:
完善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新增法条: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条文解读:
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
新增法条: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条文解读:
02
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新设公司登记制度
新增法条:
第二十九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条文解读:
增加“股权、债权”的出资方式
新增法条:
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条文解读:
增设简易注销制度
新增法条: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条文解读:
03
优化公司治理
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新增法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条文解读:
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
新增法条:
第十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条文解读:
04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新增法条: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条文解读:
增加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
新增法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条文解读:
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
新增法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
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责任
新增法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解读:
05
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强化股东查阅、复制权
新增法条:
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条文解读:
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
新增法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条文解读:
新增其他股东股权回购救济的规定
新增法条:
第八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条文解读:
新增同比例减资的原则性规定及例外规则
新增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条文解读:
06
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
增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
新增法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条文解读: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新增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条文解读:
国有独资公司可采用单层治理架构
新增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条文解读:
增加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新增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条文解读:
07
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扩大发行可转债的主体
新增法条:
第二百零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条文解读:
确立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规则
新增法条:
第二百零四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
条文解读:
《公司法》修改全文对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