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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印遗嘱的有效认定及司法无效案例分析

(2024-07-26 12:15:39)
标签:

法律

打印遗嘱

关于打印遗嘱的有效认定及司法无效案例分析

 

一、概念辨析——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即,基于意思自治,遗嘱人首先通过电脑等媒介形成完整的遗嘱内容,然后利用打印机将遗嘱内容打印并制作形成最终书面的遗嘱。

打印遗嘱的规制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为了有效解决司法实践纠纷,同时尊重与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确认了打印遗嘱形式,弥补该领域的立法空白。


二、打印遗嘱的有效认定

(一)实质要件

1.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意思表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处分权:遗嘱人必须对所处分的财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4.遗嘱真实性: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合法性: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形式要件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见证人资格: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时空一致性:见证人应当全程见证,即全程参与书写遗嘱与遗嘱打印。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三、有关打印遗嘱的无效案例

(一)遗嘱继承纠纷案——见证人程序瑕疵导致遗嘱陷入无效风险

1.基本案情。

甲生前与乙育有小甲等五个子女。2014年甲与乙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甲去世后,小甲因继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拆迁安置房50%的份额。诉讼中,小甲提交了一份甲与乙于20201月所立的打印遗嘱,约定拆迁安置房中属于甲的50%的份额由小甲继承。在该份打印遗嘱中,甲、乙及两位见证人丙、丁均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捺印,年、月、日打印在文末,丙、丁在诉讼中表示未全程见证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

2.法院裁判要旨。

案涉遗嘱虽有两名见证人签名捺印,但其未见证订立及打印遗嘱的全过程,且遗嘱人和见证人仅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第一页无签名亦未注明年、月、日,故案涉遗嘱无效。

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专业分析与解读

本案是见证人程序瑕疵影响遗嘱效力的一个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中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见证人程序上需要全程参与,满足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参与打印遗嘱从书写到打印的完整过程。但实践中,见证人只参与某一阶段、未参与遗嘱订立过程仅在最终形成的书面遗嘱上签字、见证人事后补充签字等情形屡见不鲜,见证程序瑕疵也使得打印遗嘱陷入无效的风险。

时空一致性与打印遗嘱效力紧密联系,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需要遵循时空一致性的基本要求,在时间上与空间上实质地、完整地参与遗嘱订立过程。但是时空一致性与打印遗嘱的效力也不是完全等同的。时空一致性是形式要求,当形式要求存在瑕疵时,如果能够充分证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打印遗嘱并不简单因形式要件缺失而绝对归于无效。在有关打印遗嘱效力这一问题上,存在形式要件主义与意思表示主义的观点对抗,前者坚持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要件是遗嘱生效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后者主张探寻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形式要件的目的也只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另外,着眼于法律规范的立法初衷,对形式要件的理解也不是纯粹的是非判断。对于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若存在充分证据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不足的,打印遗嘱的效力仍然是可以成立的。在司法实践中,遗嘱见证过程出现瑕疵,但最终仍然认定打印遗嘱有效的有关判决也是较为普遍的。比如甲与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打印遗嘱不完全符合形式要件,存在时空一致性的缺位,原告提供的打印遗嘱无效。但法院最终判决该打印遗嘱有效,并未仅因时空一致性的瑕疵径直认定该遗嘱无效。从这一层面来看,对于时空一致性的理解,不能简单机械地认为是打印遗嘱生效的充要条件,仍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另外,从风险规避的角度来看,形式瑕疵会使打印遗嘱陷入无效的风险,比如只有一个见证人参与见证、见证人未在每一页遗嘱书上签字、见证人未参与完整的遗嘱订立过程但事后补签、见证人未注明日期等。因此,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遗嘱人应当确保见证人的数量、见证人的资质、见证人参与见证的程序、见证人的签字等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避免因形式障碍导致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不当过滤。

(二)遗赠纠纷案——多页遗嘱上未每页签字导致打印遗嘱陷入无效风险

1.基本案情。

甲与丙系夫妻关系,诉争房屋系甲与丙共同共有。乙与甲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屋中属于甲的份额赠与乙。后双方就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2.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中的《赠与协议》虽名为赠与协议,但内容涉及遗嘱人的遗产处理事项,且该协议系打印制作,故法院确认该《赠与协议》应属打印遗嘱。根据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原告提交的《赠与协议》中,遗嘱人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均位于协议第二页,但是载有主要内容的第一页协议中缺失遗嘱人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无效。

(三)某中院首例打印遗嘱无效案件——打印遗嘱中补写手书未经授权导致打印遗嘱陷入无效风险

1.基本案情。

甲和乙为被继承人子女,丙为乙儿子。被继承人死后,丙主张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一份遗嘱,载明被继承人愿意将其名下的村集体股份及分红在其去世后由丙继承。该遗嘱通过打印形式固定遗嘱内容,并签有被继承人(代)的手书,旁边有一个指模,下有手写的年、月、日。据丙称,该指模是被继承人本人在立遗嘱现场按的,但被继承人(代)和年、月、日等手书都是丙妻子丁所写。后查明以上手书并非丁在立遗嘱现场写的,而是事后补写。丙未提交证据证实被继承人委托丁代其签署遗嘱。另外,在见证人签字栏处,律师手写了签名,但没有写年、月、日。丙提交了该两位律师录制的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视频,但视频中只显示被继承人在遗嘱上按了指模,两位见证人均未出现在视频中,也没有见证人在被继承人按指模前向其宣读遗嘱的过程。后甲与丙就继承产生纠纷,甲诉请法院,主张确认遗嘱无效。

2.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遗嘱是打印遗嘱,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立遗嘱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丁虽然代被继承人签名,但根据遗嘱内容,丁仅是遗嘱执行人,其权限并不包括代被继承人签署遗嘱。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委托丁代其签名,故丁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另外,两位见证人仅书写了自己的名字,没有注明年、月、日,录制的视频中也没有出现两位见证人的肖像。律师事务所是在立遗嘱的第二天出具的见证书,并非现场形成,以上情形均难以证实见证人在被继承人立遗嘱的现场同步进行了见证活动。视频虽然记录了被继承人在遗嘱上按指模的过程,但并未记录见证人在被继承人在按指模前向其宣读遗嘱内容,难以证实被继承人在按指模前对打印的遗嘱内容完全知悉并理解。综上,涉案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四)继承纠纷案——见证人资质瑕疵导致打印遗嘱陷入无效风险

1.基本案情。

2018年甲病重住院,期间甲组织代书人在医院立下代书遗嘱一份,载明将甲所有的产权份额赠予乙。20181030日,丙组织代书人、见证人ABC,由甲重新立遗嘱一份,载明甲所有的产权份额归其女丙所有。后各方对涉案房产权属发生争议。

2.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确定打印遗嘱效力。为了确保打印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见证人不得为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被继承人、债权人等。本案中,20181030日完成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畴,遗嘱生效应当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生效要件。但是,本案见证人ABC均没有在该遗嘱的第一页签名及签注年、月、日;另外,本案见证人资格上存在瑕疵,属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该遗嘱上代书人又非见证人。故该份遗嘱也并不完全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效力上存在瑕疵。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 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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