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以司法实务视角分析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基础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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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背景】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本文将分述三个案例,以此来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概念分类、行权程序、分配时限等方面进行简要梳理。
【支持股东分配利润案例】
一、案例提要
A公司主要股东B 供销社与C公司商议后,采用双方同时减持股份并自主确定增资对象的方式,增加A公司的注册资本,吸收新股东。2005年,A公司召开系列股东、董事联席会议,形成《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关于同意增加注册资本、新增股东和调整股本比例决议》,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530万元,按照双方同时减持股份并自主确定增资对象的方式,B 供销社减持19%,吸纳自然人股东,C公司减持24%,引入D公司作为新股东,A公司注册资本增资750万元货币出资。确认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等。截至2014年度,D公司每年皆按时收到股东分红。但自2015年10月起,A公司以D公司股东资格及股权比例尚存争议为由未向D公司分配利润。
A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形成2019年度《股东、董事联席会议决议》以及于2020年5月26日形成《股东、董事联席会-关于同意2019年度未分配利润第二次分配的决议》,均列举出了明确的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3月,D公司向本院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应分配利润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二、案例分析
A公司于2005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增加注册资本、新增股东和调整股本比例决议》中涉及新增D公司为股东并占股本比例24%的内容不存在无效情形,故D公司依法享有A公司24%的股权,且有明确的利润分配方案,故有权请求A公司支付利润分红。
三、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D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D公司2019年第一期应分配利润19958747.13元、2019年第二期应分配利润19538145.46元、2020年应分配利润18238050.42元;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D公司以19958747.1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以19538145.4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以18238050.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不存在分配利润决议,亦可请求分配利润案例】
一、案例提要
A公司由甲和乙二人于2006年3月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以货币212万元、实物438万元总计出资650万元,占注册资本65%;乙出资350万元,占注册资本35%。
2007年4月,乙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350万元股权转让给B公司。2007年5月,甲与C公司、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600万元转让给C公司,50万元转让给B公司。同年5月,A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股东变更为C公司和B公司,C公司持股比例60%,B公司持股比例40%。
2009年10月6日,某区人民政府(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某区新区集中供热站工程回购合同》约定,按照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23期会议纪要制定该合同,回购A公司资产。
2010年7月10日,D公司向A公司支付资产转让余款57616003.25元。A公司收到资产收购款后,长期占用,经B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的该市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甘茂会审字[20XX]第5X号《审计报告》。另查明:甲系A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在该市人民政府整体收购A公司全部资产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A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决策同意,将资产转让所得款项中5600万余元转入E公司,由该公司长期占用,形成A公司账面巨额应收款项,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二、案例分析
首先,A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其次,甲同为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C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E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B公司造成损失,属于C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因此,一审判决关于A公司应当进行盈余分配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甲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赔偿亦负有责任,应当在公司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
(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B公司盈余分配款20466276.4元;
【不支持股东分配利润案例】
一、案例提要
2016年7月6日,A公司股东甲、乙制定《章程》。A公司登记成立于2016年7月12日。《章程》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万元。
2018年,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公司股权变更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1.股东姓名:丙,以人民币认缴出资96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在2028年4月8日前缴足。2.股东姓名:丁,以人民币认缴出资2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在2028年4月8日前缴足。
A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召开过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未召开过确认股东实际投资款总额的股东会。公司财务运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进行,未进行过清算,只是由股东甲聘请一个会计,由甲兼任出纳,股东丁没有人员参与公司管理。两被告主张乙转让股权给丁前,乙未履行过出资义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受让乙股权时乙的出资情况。
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甲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今的利益分红25万元给原告丁;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共2个股东,即本案原告丁和被告甲。原告丁未提交关于A公司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的证据,庭审中双方亦确认并未对公司盈余是否分配,如何分配作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甲违法滥用股东权利导致A公司不分配利润给丁造成损失。其次,A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确认股东实缴出资额。原告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缺乏必要条件,对原告请求分配A公司利益分红的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三、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 face="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38元,由原告丁负担。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基础及程序详解】
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类
(一)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
指股东基于其股东权利而享有的,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属于期待权,又称盈余分配请求权。
(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
指当公司存有可分配利润时,股东要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有效利润分配方案向其分配利润的权利,属于债权,又称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
二者的区别在于利润的分配是否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流程
(一)存在明确的利润分配方案
1.
法律依据: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2.
3.
(二)不存在明确的利润分配方案
此时,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存在违反规定分配利润或不分配利润,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才可以请求分配利润,以维护股东自身的权。
法律依据: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限制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四、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合法限制
(一) 公司决议不分配利润,且决议并不存在违法情形的
如果公司决议不分配利润,那么只有在满足股东滥用权利的前提下,其他股东才能主张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满足滥用权利情形的,决定不分配利润并有效成立的决议是合法的。但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下,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二) 公积金和利润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四) 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二是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
(五) 利润分配请求权受侵害并非解散公司的法定理由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存在股权转让情况的利润分配
股权转让的时间点,就转让双方而言是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就对外而言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而利润分配请求之诉的被告是公司,且股权转让时出让方还要完成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作为判断出让方和受让方是否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时间点。即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前,出让方享有该请求权;之后,受让方享有。当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对该请求权做出特别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权的诉讼主体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问题延伸】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救济
原则上,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属于公司的自治事项,但随着大股东压榨、滥用权力等类似的诉讼越来越多,如果仍要完全依赖于公司的自治,那么不仅会危害小股东的利益,更是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司法实务中在一些情况下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干预和保护。
(一)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但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或作出不予分配的决议
1.
如果公司确实存在可分配盈余,那么可认为公司该决定属于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请求撤销有关决议或请求确认有关决议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
此时若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则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公司分配盈余之诉
3.
如果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则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股权,若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二)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且已作出分红决议,但不予分配
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变为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其实质性质为债权,可比照债权进行处理。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公司不存在可分配盈余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是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者股本中所占的份额的那部分资金。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重新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这也是各种类型的公积金均有的用途。同时,资本公积金也可以转增注册资本,但它不能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三、盈余公积
(一)法定盈余公积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且法定公积金累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起。法定公积金的首要用途是弥补亏损,也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转增公司注册资本金,但转增后的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金的25%。
(二)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经股东(大)会提取任意公积金。其用途也更加自由,在公司用法定公积金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以用任意公积金弥补;或者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转增注册资本金等,而且金额和比例都由公司自主决定,并不做限制。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股东的主要目标之一,故每一位股东都应当拥有得到利润分配的权利,正常情况下来说,公司利润分配应属于公司的自治事项,但随着大股东的权力滥用、压榨小股东等影响公司秩序、影响市场秩序的事项越来越泛滥,理应使用一些司法手段去进行干预,使得股东在遭遇不公平的利润分配纠纷时,可得到司法的救济。但股东在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前仍须注意以下事项: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