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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股东知情权诉讼常见错误——并无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权

(2023-05-06 10:32:38)
标签:

股东知情权

审计权

公司法

民事案件

【问题背景】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以合理的知情权,故在实务中,经常有股东认为其对于公司账务的审计权也是其中之一,但实际上,公司的财务审计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若非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并不天然享有对于公司账务的审计权。下面,笔者将对于该权利进行展开讲解,同时为各位读者提供了相对标准的范本。

 

【股东无权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案例】

一、案例提要

20203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执恢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甘肃A公司持有的B酒店有限公司的400万美元的出资额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甘肃C公司所有。A公司的400万美元的出资额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甘肃C公司时起转移。”登记机构随后依法登记甘肃C公司为被告B酒店有限公司股东。为保障原告股东权利,原告依据《B酒店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向被告提出自费聘请审计师对B酒店有限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但被告B酒店有限公司拒不提供方便。

二、案例分析

原告甘肃C公司作为被告B酒店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故原告甘肃C公司要求被告B酒店有限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至20191231日全部会计账薄供原告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审计的诉讼请求,因审计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况且原告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薄,也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因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三、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及营业时间内提供公司从成立之日起至20191231日止的所有会计账薄供原告甘肃C公司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

(二)驳回原告甘肃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姚志斗律师:股东知情权诉讼常见错误——并无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权

【股东有权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案例】

一、案例提要

A公司成立于2007719日,由甲、乙等五方持股。

A公司章程规定,“每一方股东还有权指定一家在中国或外国注册的审计师审计合营公司的帐目,以每个财政年度一次为限。如果该等审计的结果与合营公司审计人员审计的结果有重大差异且为董事会所接受,则上述审计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合营公司将允许上述审计师接触合营公司帐册、记录和管理人员,并为上述审计师提供办公场所和所有其它合理的设施,使其能够开展审计工作”

201762日,乙向A公司发出《审计通知书》,声明要指派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要求公司提供账目和审计场所,配合审计工作。66日,A公司回函,声明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应当经过董事会批准,且公司办公场地和财务人手不足,暂不能配合审计。

二、案例分析

作为A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赋予的股东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亦可依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知情权,而该公司章程中已经约定每一方股东都对公司账务享有审计权,所以该公司所提出的审计请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三、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A公司章程8.6规定判决

A公司应配合指定的审计师对A公司自201111日起至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账目进行审计

姚志斗律师:股东知情权诉讼常见错误——并无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权

【股东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权详解】

一、股东知情权不包括审计权,故股东通常不享有对于公司账务的审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于公司享有知情权,这其中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但这其中并不包括审计的权利,所以通常来说,股东对于公司账务并不享有审计权,而且由于审计成本较高,审计本身基于查阅的目的不同而带来范围和内容的不同,给审计带来很大不确定性,且《公司法》中也并无审计代替查账的相关规定,因此一般不允许股东通过审计方式行使知情权。

 

二、行使审计权的前提:须股东章程自主约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公司账务并不享有审计权,但因为公司的财务审计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所以当公司章程规定明确股东对公司账目享有审计权时,公司股东时是享有此权利的,但要注意的是,审计的内容繁杂,不仅包括查阅,还有盘点、问询、检查等等,所以一定要明确清晰地规定股东完整地拥有此项权利,以下为实务案例中常见的混淆条款:

(一)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二)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雇佣一名审计人员或派其内部审计人员检查合资公司的财务记录和程序,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合资公司和其他方必须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协助审计人员。

以上两项条款都均为未确定股东的审计权,条款一股东仅有聘请审计人员审阅账目的权利,而条款二也只是通过约定审计人员可以进行检查确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三、“不正当目的”可成为股东的审计权的阻碍事由

尽管公司章程中规定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或享有审计权的,但是如果该行为存在不正当性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同样可以拒绝,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四、股东审计权示范条款

任何一方股东每一个会计年度或在公司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自担费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公司和其他方必须尽最大努力配合协助审计人员,否则股东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该权利。

姚志斗律师:股东知情权诉讼常见错误——并无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权
 

【问题延伸】

一、审计的定义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

(一)可查阅的内容可复制摘抄的内容

1.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内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2. 股东仅有权查阅,无权复制或摘抄的内容: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的分类

股东知情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一系列具体权利的概括,包含了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各种途径,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股东接收信息的权利,通过公司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实现,包括公司有义务在股东会议、董事会议上进行汇报或者以财务报告等形式告知股东;第二类是股东主张信息的权利,属于狭义上的股东知情权,包含查阅权、质询权等。

 

(三)查阅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在场辅助进行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四)针对股东知情权的约定无效的情形

股东知情权而言,有些股东为了控制公司,封锁信息,在公司章程中设定特定股东放弃知情权”、“放弃会计账簿查阅权”、“一切查阅请求须经公司同意,类似约定已构成对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剥夺,法院通常认定此类约定无效

 

三、“不正当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8条的规定,股东有以下几种行为即可推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公司法》赋予各股东以知情权,可以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小股东来说,以自己的力量去完成这些事项很有难度,所以最为妥善的做法,就是在章程中约定对于公司账务享有审计权,因为股东的知情权并不包括审计权,所以,在约定此条款时,要注意约定的应是完整的审计权,审计是一项繁杂的工作,并非只有审阅、检查等,所以,如果只约定了其中一项或几项权限,仍然是隔靴搔痒。而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仅是有利于中小股东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得公司在运行过程中财务透明,无疑是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但即便是章程中约定了完整的审计权,股东在提出相应请求时,如果是出于“不正当目的”,也仍是不能被认可的。最后,审计工作成本较大,且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力,公司章程也可以对审计的条件或频率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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