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罪名分析以及实务判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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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一个选择罪名,古文化遗址是指古代人类的建筑废墟以及在对自然环境改造利用后遗留下来的痕迹,古墓葬是指古代人类采取一定方式对死者进行埋葬的遗迹,包括墓穴、葬具、随葬器物和墓地。近年来随着文博市场的不断繁荣,出土文物价值也在不断攀升,且犯罪成本相对较低,这也就导致了这种犯罪行径屡禁不止,自然也就引起了国家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从立法以及司法方面全方位对该罪行进行整治,在立法上新增了众多法律法规,提高犯罪成本,严格规范行为,在司法中,去年8月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部署开展新一轮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1360余起,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果。
【案例一】
一、案例提要
陕西省旬邑县安仁瓷窑遗址位于旬邑县城关街道事处东关村南山韩家沟村民耕地处,1993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旬邑县人民政府在保护区设立保护石碑和安仁瓷窑遗址保护公示牌。2018年6月9日、11日,被告人甲为找寻花瓷片,两次在安仁瓷窑遗址韩家沟口向内100米处东侧第二台地底部,用自带工具洋镐、铁锹、铁钩、小锄挖掘,先后盗掘得到9件瓷器(部分残缺)。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9件瓷器均为宋金时期一般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经公安机关勘验,甲在安仁瓷窑遗址保护范围内盗掘形成一处宽约4.2米、高1米、深1.3米的盗坑,距安仁瓷窑遗址石碑约120米。同月11日,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在前往案发现场勘查过程中,将正在实施盗掘行为的甲当场抓获。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甲两次盗掘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仁瓷窑遗址,盗得一般文物9件,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但鉴于被告人的盗掘行为未给国家重点保护遗址造成严重破坏,所盗文物均被追回,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在社区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节,所以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处断原则,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三、法院判决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人甲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作案工具洋镐、铁锹、铁钩、小锄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二】
一、案例提要
二、案例分析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来,该领域的公益诉讼项目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本案中,被告人甲、丙、乙违反国家的文物管理法规,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原遗址范围内进行盗掘,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上述犯罪行为,给周原遗址所反映的历史、科学价值及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修复所产生的费用,所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三、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font>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font>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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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
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五条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font
face="宋体">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立案标准】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罚标准】
一、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罪名详解】
一、基本概念
本罪基本概念是指对侵害国家文物管理制度这一犯罪客体,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一)古文化遗址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2.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
3.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
4.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5.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二)古墓葬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
2.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3.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三)盗掘:指未经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出于取财目的,私自挖掘的行为,与国家批准的科研单位以研究为目的的发冢行为相对。
二、本罪公益诉讼
2020年,最高检发布了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部署推进,为各地检察机关积极用好现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加大保护力度提供指引,具体而言,本罪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font>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院对犯罪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名延伸】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此次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甘肃省敦煌市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五)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六)山西省左权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七)江西省龙南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八)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政公益诉讼案
(九)浙江嵊州市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检所发布的10起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案例无疑是为本罪在司法实务中的使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向性,不仅提供了提供了办案经验,也为该领域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立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
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
古文化遗址以及古墓葬是典型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
(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二)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
(三)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求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一)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五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2.是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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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文物鉴定技术设备;
3.能够从事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或者不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的鉴定评估业务,每类别有三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4.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5.具备一定的文物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
(三)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文件;
2.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
3.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登记表;
4.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证明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
5.此前组织开展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情况说明。
四、“情节较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本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明确的定性定量,但可参考如下相近罪名: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易混淆罪名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我国,文化文明繁盛,且古代丧葬制度完善,这就使我国拥有了丰富的地下文物资源,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文博市场繁荣,出土文物价值斐然,但在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时,犯罪成本却极低,这也就导致了该种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对我国文物保护制度造成了打击,且导致了文物流失,所以,我国从立法以及司法角度对该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制,从立法上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率吧,从司法上则由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部署开展新一轮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破获相关案件1360余起。
同时,为了更好地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最高检发布了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font>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相关犯罪行为的规定更好地应用到法律实务中,这无疑是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部署推进,不仅为各类别文物公益诉讼保护提供了办案经验,也为该领域的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立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是明确且鲜明的导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