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集体诉讼案件的探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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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民事案件北京律师 |
【案例背景】
集体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在消费维权案件中非常常见,随着集体诉讼的普及,其制度优势也显而易见,例如,他从机制上完善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途径,其次,该制度化繁为简,将数例具有相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整合,使司法实务的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随着金融业的普及,证券纠纷中的集体诉讼案例陡 然增多,所以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更好地规范相应的程序,下面,笔者便以案例作为切入点介绍这一制度。
【案例提要】
2001年3月19日,A药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600518,证券简称曾为“A药业”。
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8月29日,A药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某资讯网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先后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10月15日晚开始,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A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
2018年12月29日,A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2019年8月17日,A药业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5月15日,A药业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与前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基本一致。《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一、A药业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二、在对上述报告进行审议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以及签署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的高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2014)》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1年3月30日,原告甲等11名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乙及丙等5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追加乙、丙等5人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前述五被告与丁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服中心)接受本案56
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A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书面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公告期间共有9名投资者提交书面声明,表示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即为典型的集体诉讼案例,又称特别代表人诉讼,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且本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共同构成双轨制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体系。
【法院判决】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20xx)粤01民初2xxx号判决:
一、被告A药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甲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6亿元;
二、被告丁等对A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A药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乙等未具体分管A药业财务工作的董事、监事、高管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A药业债务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戊等不参与A药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兼职独立董事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A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己等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的兼职独立董事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A药业债务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乙及其合伙人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A药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问题详解】
二、集体诉讼案件代表人的确认
三、适合集体诉讼的消费维权案例
【证券纠纷中的代表人诉讼问题】
一、普通代表人诉讼
(一)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2.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3.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代表人条件
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自愿担任代表人;
2.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
3.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
4.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申请担任代表人的原告存在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三)代表人推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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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诉时当事人人数未确定的案件程序
1.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2.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权利登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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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3.权利人应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补充登记前已经完成的诉讼程序对其发生效力。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权利人进行登记时,应当按照权利登记公告要求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等事项,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4.人民法院在登记期间届满后十日内对登记的权利人进行审核。不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确认其原告资格。
5.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同一证券违法事实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列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其加入代表人诉讼,原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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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并在起诉书中就代表人的推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
(一)基本概念
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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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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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我国的发展一向秉持着以人民为发展中心的思想,所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角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一项重大工程,也是民心工程,旨在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集体诉讼,即代表人诉讼制度便是立法角度的体现。这一制度不仅完善丰富了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更是化繁为简,提升了司法效率。
但在司法实务中,这一制度并不常见于传统民事诉讼中,但在现在常见的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是非常合适的诉讼方案,随着金融业以及互联网行业的普及,这一类型的案件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并且通常会对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失,也就会对金融市场、社会利益带来危害。所以,这一类案件也需要消委会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注意,积极启动代表人诉讼程序,从而更好更快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