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相关政策补课十七:北京市民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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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通知
京民福发〔2005〕54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区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照市《细则》规定,做好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工作。要以此为契机,加强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提高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区县民政部门要与同级残联加强联系,开展辖区内残疾人福利机构的调查,按照民政部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19]号令)的规定,对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机构进行登记,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的管理。
此《细则》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并对2004年符合条件的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资助。
 
 
 
 
 
 
北京市民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
机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有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规范》。
残疾人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三)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四)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北京市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补贴资助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具有当年年检合格印章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办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基层政府与社会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补充协议的,还应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调查结果应在福利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评议。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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