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相关政策补课十六: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加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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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养老行业政策文件 |
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
加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
社福文[2005]55号
各区县民政局主管科室:
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的开展,有力地推进了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公办民营”模式,积极稳步地走向市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反响很大。为使“公办民营”模式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民营”模式定义与范围
“公办民营”模式是指将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把经营权、管理权、服务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等非政府部门或个人(以下统称“合作方”),吸收民间资本,转变经营机制,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独立法人实体运营的模式。
目前,我市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地区办事处)政府(以下统称“产权方”)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招聘人员仅负责经营管理,而没有资金或设备投入的,不属于“公办民营”模式;产权方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承包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也不属于“公办民营”模式。
二、“公办民营”模式的扶持与发展
1、加强统筹规划,做好宏观调控工作。要把“公办民营”模式的发展作为本区域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统筹规划,稳妥推进。
2、加强协调引导,做好业务指导工作。要积极协助产权方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在启动、运营等各个环节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和具体帮助,要认真做好推动过程中的宣传协调工作,搞好试点研究总结,做好示范推广工作,积极引导发展。
3、加强政策扶持,做好发展促进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公办民营”模式后,原来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基本不改变。民政部门和产权方要依法管理,分清职责,给予机构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或资助办法,积极鼓励试点创新。
三、“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在实施“公办民营”模式过程中,民政部门、产权方和合作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拟实行公办民营模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提前申报,产权方应该事先向区县民政部门汇报拟采取“公办民营”模式的原因、可行性分析与改革方案。
2、实行“公办民营”模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该进行资产清算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上级政府确认。
3、实行“公办民营”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寻找合作方。招标方案须报区县民政局同意并提前公告,招标过程应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透明,招标结束后,区县民政局在30日之内将招标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备案(成立备案表见附件1)。
4、产权方与合作方须签订正式协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宜。协议中涉及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功能、服务项目等相关内容须报区县民政局同意,协议正式签订后须报区县民政局备案。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福利服务功能实现方式等内容。
5、实行公办民营后产权方要从直接管理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处理具体事务,转变为扶持和监管机构发展,转变政府履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职能的方式。养老服务机构要做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在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6、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进行法人登记,产权方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参与重大决策。被指定工作人员代表产权方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协助合作协议的有效落实。
7、实行“公办民营”模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保持福利服务性质,三无、五保老人和孤残儿童的供养水平要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并逐步有所提高。要预留为本区域其他困难老人提供福利服务的空间。
8、在“公办民营”模式实行过程中,区县民政局要严格监督机构落实相关管理服务制度和要求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协助产权方和合作方处理好合作关系。
9、“公办民营”模式的养老服务机构正式运营前,须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10、实行“公办民营”模式的养老服务机构更换合作方或终止“公办民营”模式的,须提前30日向区县民政局申报,并做好资产清算和交接工作。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区县民政局须在30日内,将该机构更换或终止申请、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备案(撤销备案表见附件2)。
11、现已开始试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60日内,将资产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合作协议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进行确认备案。
希望各区县民政局在接到通知后,结合本区县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认真研究如何做好本区县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办民营”工作,加强规范,促进发展,找准改革的突破口,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
附件1:北京市“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成立备案表
附件2:北京市“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撤销备案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北京市“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成立备案表
(第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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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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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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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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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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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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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年限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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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款方式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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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式 |
1、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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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床位总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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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服务床位预留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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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文件目录 |
1、资产清算(评估)报告复印件
2、合作协议复印件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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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局意见:
(盖章)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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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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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福利服务床位预留数指为“三无”、“五保”及其他相关福利服务对象预留的床位数量。
附件2:
北京市“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撤销备案表
(第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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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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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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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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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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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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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年限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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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式 |
1、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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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床位总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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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服务床位预留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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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文件目录 |
1、变更申请
2、清算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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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局意见:
(盖章)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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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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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福利服务床位预留数指为“三无”、“五保”及其他相关福利服务对象预留的床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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