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23-07-03 11:15:45)【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
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
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
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
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
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
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
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
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
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
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
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
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
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
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
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2.享受本项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
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
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1 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3.享受本项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
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
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4.享受本项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
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
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办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
1.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
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
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年度以及分配
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
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个人所得税: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
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
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
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后
的每个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
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表(B 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
资抵扣”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4 个月的次
月 15 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
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
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
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
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
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
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
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
扣前 36 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
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
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
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
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
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
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
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
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
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
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
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对天使
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
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
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税前扣
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
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
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