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23-07-03 11:14:15)【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
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
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
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
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
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
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设立的专
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
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即2015年10
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
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
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
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
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
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