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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重组后的管制政策之四:资费管制策略

(2008-06-15 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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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资费管制向来是管制策略中很重要的内容,而国内最早的非对称管制策略也正是属于资费管制领域。当年,移动通信的资费在政府的严格管控之下,而且中国联通拥有比中国电信(后中国移动)10%的资费优惠权力,这是当年政府定下的政策。资费下限管制并不是非对称资费管制的唯一方式,“鼓励移动通信运营商相互开放网间漫游业务,漫游结算等价格由政府制定。逐步扩大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则是本次“通告”中与资费有关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从资费管制政策和非对称资费管理两方面来分析一下:

    资费管制强调的是企业和政府在资费的定价、优惠等管理方面的关系。在政企合一的年代,电信资费都是由政府发布的。固网的我不知道,移动电话一开始作为“固定电话的延伸和补充”,在各地分别建设,计费原则和资费标准也基本遵循固网。最早的移动电话独立、规范的计费原则和资费标准,我记得是从87年的最后一天正式发布的。而比较完整的模拟移动电话漫游计费结算原则,是当时邮电部电信总局资费处出台的电经资【1994】539号文件,那年我刚参加工作。到了GSM时代,计费原则就更加正规和严谨,电经资【1995】956号文件发布了GSM移动电话计费原则,其中完整而明确地定义了移动电话的本地以及漫游通话的计费、结算相关规则,令大家炒成一团的“漫游费是0.20还是0.60元/分钟”,就是这个文件定义时不够严谨而留下的隐患。后来,电总资费处又下了电经资【1998】228号文件,专门对“同城特例”的情况进行了调整和明确,这几个关键文件形成的资费结构一直延续到今年漫游费调整。

    严格意义上来讲,“计费原则”和“资费标准”是两个概念。比如“北京的移动用户拨打电话到上海固定用户”的场景,计费原则是“向主叫用户收取基本通话费+北京到上海的长途费,被叫免费”,而资费标准是定义基本通话费多少钱,北京到上海的长途费多少钱。计费原则应该更稳定,与技术实现手段结合更紧密,调整往往设计系统开发,周期长;而资费标准则应尽量参数化,即减少因调整资费而引起的系统改造,也能提高响应速度。而956号文在定义计费原则的同时,也明确定义了基本通话费和漫游通话费的资费标准,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费标准调整的空间。

    一直不知道联通那边是如何看待956和228两个文件定义的计费原则和资费标准的,是严格执行邮电部的方案,还是参照这些文件制定自己的计费原则?似乎记得当年允许联通资费比电信低10%的政策是多部委联合发的文件,不过也没有绝对的把握。毕竟年代都久远了,都是上个世纪的事情,我也没有时间去搜集那些以前的资料,如果有了解的拜托告诉我一声,先谢谢了。

    后来信息产业部成立,中国电信成为独立的企业,互联互通、网间结算出问题的时候也还是以电总为主与联通一起到部里打架,直到移动从中国电信中分离出来,我们才直接和部里打交道,既要和联通联合与中国电信谈固网与移动网络的接入、互联互通和结算,又要在部里的调停下与联通扯资费价格战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博弈”的魅力。

    也许是老了,又啰嗦,又习惯回头看,说了那么多往事,把话题扯回来,还是说当年的资费管制政策。无论是当年的邮电部还是最初的信产部,对资费的管制是极其严格的,如果你拿到一本当年的资费文件汇编,就会发现当年任何一次资费调整,任何一类业务的定价,必须由政府统一下文件,甚至连对抗洪救灾人员资费减免都是由部里下文的。管制政策严格禁止企业降价的,也不允许做套餐和业务捆绑打包,所以信产部一直与运营商一起处于被用户骂的状态。

    那时候比较典型的资费管制场景是这样的:在一个地区,移动和联通均指责对方违规降价,部里派人下去协调,制止了双方的“违规经营”行为。但也有这样的情况:移动和联通高层“友好协商”,形成价格联盟,双方在不打价格战的情况下完成任务,形成“双赢”的局面。建立价格联盟当时是被表扬的:对于当时的管制政策来说,这是遵守资费管制政策的模范行为,不给部里惹事,不大家;从运营商来看也是一样,能维持高资费,利润高,收益好;只是苦了当地的客户;所以当后来小灵通出现时,一些资费偏高的省即使进行“资费俯冲”,也难以一时满足客户对于资费调整的期望,或者无法平复用户长期高资费而产生的怒气,这都变相为小灵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现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由国资委承担,资费的自主权逐渐向企业转移也成为重组后的资费管制政策目标。相信政府的管制部门也越来越明白,资费管制政策要更多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多干预涨价少干预降价,逐渐减少对企业内部具体政策的干预,对企业之间的价格串谋给予干预甚至惩处。

    前面说的主要是资费管制策略,下面专门看看非对称资费管制。因为以前的管制故事,所以很多人印象中非对称管制都是指管制价格的下限,不许一方降价。但实际上还有很多非对称资费管制策略,比如价格的上限管制,可以让部分运营商拥有更高的价格定制权限;或者加大部分运营商的浮动范围等。总之,在资费管制政策中给予不同的运营商采取差异化的管制策略,都应该属于非对称资费管制的范畴。

    那么从非对称资费管制中,运营商可以获得什么呢?与牌照管制类似,虽然企业将获得经营的主动权,但并不意味着能将这种优势转化为胜势。降价可以吸引用户,但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收益,只要不是充分竞争和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定价和价格调整本身就是很困难的事情。

    也就是说,即使你把定价权给了企业,企业也不一定会用、用好。所以资费管制政策好比是三节棍,对于使不惯的人来说,容易伤着自己。

    写到后面,接受王英雄和老付的批评,简练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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