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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合约来作为交易,因为存在合约的约束,所以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交易实际是产权的易手,是权利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物品交换。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合约出现了,而且合约的选择越多,交易费用就越低。合约通常以“邀约”为开始,向对方作出一组承诺,然后对方进行“对价”,最终的合约则由承诺以及对承诺的保障共同构成。由于合约是一组承诺,因此对合约的干预往往只能改变合约中某个条件,受到干涉的合约其他变量则会在干涉之后发生变化,因此合约往往不是自然现象,而是选择的结果,如果选择的合约不好,就不利于经济活动的进行。
很多经济行为都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标的。有的商场承诺“最低价格,若发现价格高于别人则弥补差额”,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客户寻找便宜货的成本;自助餐存在一定程度的浪费可能,但却降低了计量食品的成本等等,例子很多。移动推出“计费误差,双倍返还不也是出于这个道理么!
商品生产出来的成本是固定的,可衡量的,可是很多交易成本是隐形的,比如商业欺诈多的地方,使得交易的双方缺乏信任,这种状态下交易费用就非常高。当交易费用高到交易双方都无法承受的时候,交易无法进行,分工的细化也就停止,甚至退回到自给自足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