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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守法才是法治

(2008-12-31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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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宋代词人秦观曾写下“郴江幸自绕郴山,为谁流下潇湘去”的名句,让我们打小就知道了郴州这个地方。最近郴州一公民在博客上发布《决斗书》,要求按照丛林法则,与市法院院长和法院执行局局长决一生死,互不追究责任。这一“荒唐”举动引发了无数人的同情。说它荒唐,因为这种江湖斗殴在现代社会是于法不容的,而且是不可能实行的;说它不荒唐,因为事情起因正是当地法院枉法所致,谁也无法替他找到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
       按照这位名叫彭北京的公民所述,此案起因是市中级法院在处理股权纠纷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虽然曾干预此案的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已获极刑,但他的案子却一直未得到纠正,使他对法律解决丧失了信心。我虽然不明了此案的原委,但据报道,此案曾有民法专家做出个有利于彭的意见,郴州市委书记也批示说:“这篇文章发人深省,我本人不敢妄断此文非彭北京所撰,但可以肯定彭北京有冤屈。”其实凭经验常识,我等升斗小民就可以判断,彭北京此举一定是由于冤屈难伸,一个普通国人敢向法官叫板,要生死相搏,正如从前的杨三姐告御状,要滚铁板钉,都不会是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
      我所理解的常识是,现代法律的实质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护。一个国家有了纸上的法律条文,这不算法治。汉有“约法三章”,唐有《唐律》,清有《大清律》,但这不是法治社会。老百姓守法,也不算法治。在皇权时代,一般安分守己的百姓无权无势,惧怕官府,往往都是不敢不守法的,何况官员可以靠权力,老百姓只能靠法律保护,但这也不是法治社会。只有政府守法,执法者守法,一言一动以法律为准绳,才是法治的真义。正如上世纪三十年代一位著名政治学者所言:“法治的真义是执政者的守法。是缩小执政者的特权,提高法律的地位。是执政者与人民住平等守法的地位,他们一举一动,要以法律为准则。”遗憾的是,他的这番话距现在已近八十年了,我们还得不断地来谈这个常识。
       在现代社会,采用决斗的方式来解决法律纠纷,首先就是违法。以违法来维权则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当然,这其中有要引起社会关注的意图,但此举却获得许多人的同情,表明了我们目前的司法现状不容乐观,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哀。目前的问题是,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文,个别执法者却缺乏法律精神,不能依法办案。随着经济生活的活跃,经济争端会越来越多,这更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法治环境。程序正义才是法治的基础,美国宪法中有“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一语,其根本作用就在限制公权力的滥权枉法,有了对公权力的约束,才有公正、公平的法治可言。
       从此案的发展看,当事的法官坚持认为是依法判决,依法执行,并不承认其中有什么问题。我觉得,此案中法官如果是正确的,同样不能根据市委书记的批示来重新判决和处理,也不能根据舆论的倾向来考虑。上级的批示和舆论的反应都只能是起到监督的作用。解决这个问题,最终还得走法律程序。如果人们都对法律程序失去了信心,这个社会就会出现以江湖法则来解决争端的现象,而这种现象除了有权有势的人外,对谁都不是福。反过来说,要建立起真正的法治,首先还得取决于公权力能否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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