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解说(13·34)
(2022-06-25 21:07:20)
孟子曰:“仲子,不义与之齐国而弗受,人皆信之,是舍箪食豆羹之义也。人莫大焉亡亲戚君臣上下。以其小者信其大者,奚可哉?”
【解说】
1、本章讲的“仲子”,就是6·10章中说及的陈仲子,此人避兄离母,耻其兄为齐卿,但孟子对他的做派并不欣赏。这里又是非议此人的表现。——要注意的是:“不义与之”句中的“与”字是动词,给予义,故可带双宾语:“之”字(“仲子”的复指词)和“齐国”都是它的宾语;“不义”是“与”的状语。“是舍”句头上的“是”字是指代“意之所属”,此指前一句(“不宜与之”句)所表现的那种“义”。接下的“人莫大焉”句中的“亡”字相当于“无”;“亲戚君臣上下”是个缩略表达(后面省略了“之情义”三字;其中“亲戚”是指父母兄弟;“上下”指“尊卑”);“焉”通“于”:据此可知充当主语的“人”字应是指谓“人的过错”。“以其小者”句中的“信”字是与前文的“人皆信之”句呼应的,所以还是“相信”义;这样,两个“以”字就只会是“凭着”的意思,“小者”、“大者”必是指“小节”、“大节”。末句自然是说:那怎么可以呢?
2、对于“与之齐国而弗受”这样的“放弃大利益”的行为、气度(这当然只是假定,即仅仅是仲子的“宣言”,不是事实),孟子认为都只是讲小义、有小节操的表现,因为他把人的本质归结为有道德了,又认定最大的道德是尽人伦之责;因此,在孟子看来,放弃大利益也只是轻视“身外之物”,遵循亲戚君臣上下之礼才是守住了人之为人的根本。这同他的“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的思想是一致的。应该说,在这里,孟子既表现了思维的逻辑性,也暴露了他的思想有点僵化,没有把 “道德”和“利益”,“身内之物”与“身外之物”沟通起来,找到二者的“公因数”,或者说,他没有自觉地去设想、思考这二者的“可通约性”问题。
【辩析】
“人莫大焉”句,《杨著》翻译为:“人的罪过没有比不要父兄君臣尊卑还大的”。——这译文用上“罪过”一词,是否“言重了”?
【译文】
孟子说:“陈仲子这个人,有人评价他说:假如不合理地把整个齐国送给他,他都不会接受。人们竟然都相信这个说法。其实,仲子坚持的那种义只不过是舍得抛弃一筐饭一碗汤的义,因为对人来说,最大的不义莫过于行事一点不顾父母兄弟君臣尊卑之礼(而陈仲子就是这种人),人们因为他有点小节操,就相信他会有大节操,这怎么可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