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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解说(13·3)

(2022-06-21 18:52:24)

13·3

孟子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

 

【解说】

1、本章头两句“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已见于11·6章,在那里是用“故曰”引出的,因为这话不是孟子的原创。所以这里只是对之作进一步的说明。对这个说明,注家们的理解颇多分歧。我以为,关键的一点是要明确:这里讲的“求”与“舍”并非不相干的两件事,而是对于人能否实现某个愿望的两个“说法”:“求”是正面说法,实际上就是“不舍”;“舍”是反面说法,就是不求。本章第三句就是解释这个要点:此句头上的“是”字是连词,相当于“因为”;“益”字相当于“助”,故句义是:(人们之所以把“求则得之,舍则失之”作为自明公理,)是因为这里说的“求舍对象”有个特点,那就是:只要你“求”它,总是有助于得到它的;换言之,“求它”中蕴含着“得到它”的可能性,以致于“求”的过程必定使你觉得离它越来近了。——这又是为什么呢?第四句就是回答这个问题,说:因为它就在你自身之中。注意:此句中的“我”字相当于“自己”。据此进而可知,在这里,“求”的对象,也即“求”、“舍”、“得”的潜在的宾语,乃是人的天性,亦即人作为人的本质,在孟子心中就是仁义。这样,“求”的具体含义是求得道德人格水平的提高,本章是从希望得到的东西究竟存于何处这个角度,阐发“求则得之,舍则失之”这个说法的真理性,其用意则是从正反两方面说明应该“求”和必须“求”。很明显,孟子这是发扬孔子“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和“我欲仁,斯仁至矣”的教诲(见《论语·述而》)。

2、现在清楚了,后四句是同前四句“对仗着讲的”,即是讲希望得到的东西乃是人的“身外之物”时,人的“求舍态度”应有怎样的不同,为了造成鲜明的对比,就也先把应有的态度概括地交代出来。所以前两句展开来说是:至于“身外之物”,即功名利禄这类东西,你去追求则须得有一定的门径,能否得到,则决定于你的命运如何。——注意: “求之”和“得之”的“之”字是复指词,前文理当有“被指词”的,我是根据同前四句的对比关系,和后文说“求在外者也”,得知必是指谓“功名利禄”之类。“得之有命”的“有”字,和孔子说的“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两句中“有”字的用法一样,也相当于“在”。我把这里的“道”字翻译为“门径”,是因为门径即“方法”,可视为“道”的同义词,只是多用于贬义。

 

辩析

1、《通说》对此章“求之有道,得之有命”以后的话所作的转述是:“追求善心有一定的方法,得到必须遵循正命。因此努力追求而得不到仁义礼智的善心的人是因为他违背了遵循正命的方法,不是追求自己的善良本心本性,而是追求外在的功名利禄,所以他得不到仁义礼智四心。”——该书作者选取这种理解的原因,必是因为他把此章的“命”字等同于上一章的“正命”了,又先就误解了那个“正命”的含义。其实,本章同上章的联系乃在于这一点:上章是劝人存心、养性以事天,争取有安身立命之所,也即教人努力于追求道德人格这“在我”的东西;此章就补充说:也只有这“在内”之物才是“求则得之,舍则失之”的,功名利禄之类的“在外”的东西,你去求它,则难免违逆天命,须采取不道德的手段,并且还不是你去求就求得到的。

2、对这一章,冯友兰先生说的是:“孟轲把人生中的事情分为两类。一类是‘求在我者’,如果努力追求,一定可以得到;这是关于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的事情。另一类是‘求在外者’,有一定的办法去求,可是能得不能得是由自己所不能控制的条件所决定的,既然是自己不能控制,所以也可以说是‘天命’所决定的;这是关于富贵、贫贱等事情。”——这同我的理解完全一致。

3、这一章,《杨著》的译文是:“[有些东西]探求,便会得到;放弃,便会失掉,这是有益于收获的探求,因为所探求的对象存在于我本身之内。探求有一定的方式,得到与否却听从命运,这是无益于收获的探求,因为所探求的对象存在于我本身之外。”

4、这一章,《傅著》的译文是:“寻求就会得到,放弃就会失去;这种寻求是有益于得到的,因为所寻求的在我本身之内。寻求它有方法,得到它靠命运,这种寻求就是无益于得到的,因为所寻求的在我本身之外。”

 

译文

孟子说:“‘求则得之,舍则失之’之所以成了自明公理,是因为这里说的求和舍的对象乃是只要你去求它,总是有助于得到它的,换言之,它就在你自身之中。(至于身外之物,像功名利禄这类东西,)则该说‘求之有道,得之有命’,就是说:你去追求吧,须得有一定的门径,能不能得到,则决定于你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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