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钧: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居家养老
(2014-02-08 22: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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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诤说·社会保障 |
在很多地方政府制定的养老服务规划中,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被列为三种不同的养老方式。有的地方还对这三种养老方式进行了量化,称为“90—6—4”或“90—7—3”。其表达的意思是:老人居家养老的占90%,社区养老的占6%或7%,机构养老的占4%或3%。
以上的数量化分类所依据的,并非中国社会本身的经验。因为中国有规划的养老服务实际上刚刚起步,不可能这么快就形成真正的经验。目前在数量化分类方面所依据的,实际上是国际经验。一般来说,在欧美发达国家,居住在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的比重大概要占5—6%;而在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的东亚地区,譬如日本、韩国、中国的港澳台地区,居住在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的比重大概是2—3%。上述地方政府所提出的比例,实际上是一个估算值,取的是上述两种不同文化传统的地区数据的中间值。
根据在基层调研得到的一个印象,发现地方政府对上述数量化分类的理解可能有误区:无论是欧美还是东亚,他们对老年服务进行分类的依据是“需要”。当对老人身体状况作出的评价是失能或失智而需要接受院舍服务时,他们都可以居住到养老机构接受相应的服务。但是,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存在的误区是,上述对老年服务分类的依据不是需要,而是收入和支付能力。这就是说,支付能力强的可以接受机构服务,次之则接受社区服务,再次之就只能居家养老了。显而易见,这样的安排是有问题的。
若从居住方式上来分类,养老服务实际上只有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方式。早在上个世纪末,有学者就提出了“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居家养老”的概念。居家养老必须有完善的社区服务的支持,包括送餐服务、家政服务、康复服务、心理咨询到综合性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都要有相关社区服务机构来提供,但老人还是在家里居住。因此,对老年人整个的晚年生涯的安排,应该是有自理能力时,采取在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居家养老;当老人失能、失智时,则采取机构养老——这样的安排是比较合适的。
这样的安排,对社区养老服务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所以光提“社会化”是不够的,“专业化”也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中国社会从上个世纪80年代就提社区服务,但到现在仍然只有“窗口式”或“盆景式”的一些“典型”。要真正成就社区养老服务,应该大力支持和发展专业性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专业机构为纵向的经线,以街道、社区为横向的纬线,才能编织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居民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这样的政策安排,才与国务院《意见》提出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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