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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契税

(2024-03-26 17:59:42)
标签:

代收

契税

开发商

缴纳

委托

分类: 法律知识

 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和交付时,存在收取契税作为前置条件的情形,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代收契税后未及时缴纳,而是挪作他用,造成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损害了业主权益。

首先根据《契税法》第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为购房人,征收机关为税务部门。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房地产开发商是没有权利直接向业主收取契税的。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7号《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第二条规定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所以实际中税务部门不会委托房地产开发商代收契税,同时北京市等一些地方政府机关也出台相关政策禁止房地产开发商代收契税。最后,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收取契税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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