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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遭到二次碾压死亡肇事逃逸者如何量刑

(2023-08-29 17:37:56)
标签:

交通事故

逃逸

二次碾压

死亡

量刑

分类: 法律理论

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伤倒地的被害人又遭到第二辆车碾压后死亡。这类案件可以说现在并不少见,对于肇事逃逸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实践中并不存在分歧,但对于量刑却有较大争议。个人认为,肇事逃逸者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分析如下:

如何逃逸进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在客观上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离开现场的行为,而且在主观上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人离开现场的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至于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的远近,是否对被害人予以救助等,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对于逃逸的认定不产生影响。

肇事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仅在时间序列上必须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实施在先,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在后,而且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必须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而不是被害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行为所导致。按照客观归责理论,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造成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其次要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联再次要判断行为所造成的风险是否已经成为现实。也就是发生交通肇事行为肇事逃逸者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而是将被害人留在事故现场,其行为造成了法律所禁止的风险。虽然被害人是遭到二次碾压致死,但是按照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如果没有肇事逃逸者交通肇事并遗弃被害人行为,就不会导致被害人被二次碾压致死的结果。因此,肇事逃逸者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次碾压的介入因素没有阻断原有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阻断应考量以下因素:一是逃逸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二是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四是介入因素是否为逃逸行为的可控范围。概括而言,对于出现概率高且非异常的介入因素,是不能阻断因果关系的。也就是并非所有的介入因素均能阻断法律因果关系的进程只有超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预见能力的异常因素的介入,才阻断法律上因果关系进程。如果介入因素的发生和介入,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已经预见或者能够基于社会普遍经验法则所合理预见的现象,则系正常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预见”,只要行为人对于介入因素的发生和介入有所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即,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在介入因素的影响下所发生的“精确过程”或“具体机制”必须预见。本文交通事故发生在车辆行使的公路上将被害人被撞倒后遗弃在道路上,再次遭到碾压的可能性极高,对此常见的、高概率的非异常介入因素的出现,不能阻断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肇事逃逸者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当负责。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分为两种: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种情况实质上是情节加重犯构成,一般是指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行为当场导致被害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的死亡与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持过失的主观过错。第二种情况实质上是结果加重犯构成,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且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人逃逸前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二是肇事的结果是被害人没有死亡;三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四是被害人因行为人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文中被害人遭到第一次交通事故后当场没有死亡,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致使被害人又遭到二次碾压死亡,则肇事逃逸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罪情形,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范围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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