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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92条

(2014-06-22 21:12:06)
如何理解新刑诉法第192条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其意图无疑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着重大意义。如何理解"有专门知识的人"呢?"有专门知识的人"肯定不能等同于鉴定人。大陆法系的国家将鉴定人称为"科学的法官"、"法官的辅助人",英美法系的国家将其称为"当事人的专家证人"。我国的新刑诉法既规定了鉴定人同时又规定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因此,我国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别于"鉴定人",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科学的法官"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的专家证人",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它的概念和特征?
       如何理解"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审判过程中的诉讼地位?该法192条4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与鉴定人一样成为诉讼参与人,而106条"本法用语含义"中没有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综观整部刑诉法也没有将其诉讼地位明确化。
       如何认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格?新刑诉法中没有明确表述其概念、范围、专业技术要求、行业资格等,只是规定了适用鉴定人的规定,这肯定是不合适的。
       到底如何理解"有专门知识的人",烦请各位大律发表高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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