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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法律概念

(2014-06-22 21:14:08)
医疗损害的法律概念
     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事实。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狭义的概念,不包括正常医疗行为所造成的必然损害。从一般意义上说,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这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我们讨论的主要是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身体权、健康权、及生命权的侵害。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如医生在未事先获得患者的同意情况下切除患者的器官,不论该器官是正常的还是病理的,则可认为医生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维护自己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挥的人格权。由于健康依赖于身体而存在,所以侵害了健康权往往也侵害了身体权,对健康权的侵害与对身体权的损害存在重合性。医疗行为对患者健康权的损害表现对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的损害。具体来说,主要是:一是在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可以治愈的疾病未治愈;二是对患者身体正常部位的损害而导致器质性和功能性损害。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能生存于社会、正常维持生命活动、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人格权,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权的侵害表现为由于医生的过失行为而使患者生命丧失,即导致患者死亡。如失血性休克患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违规使用药物使患者因过敏休克而死亡等,都是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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