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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2日

(2014-03-12 2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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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正文(必选) 此案,犯罪的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犯罪的客体是是医疗单位的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的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患者。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管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患者的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救护车才是院前抢救的救治运送双重功能的工具,私家车只能运送而无救治功能,这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完全可以确定当事医生对患者完全不负责任导致病人死亡。 诉求:追究当时人的刑事责任及亲属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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