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诊
(2014-03-03 19:09:3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1条规定,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
转诊的情形:遇到以下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当建议转诊:
1:患者的疾病属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之外,或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无响应的诊疗能力或诊疗能力不充分时,或者对于患者的病症,医疗机构没有配备相应的人、物的设备,或者虽有配备但不充分,无法实现诊疗目的。
2:对于患者所患病症,经一定时间观察或者必要的会诊后,仍难以诊断清楚。
3: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难以达到治疗目的,患者病情控制不住,并有恶化趋势。
4:患者的治疗、康复需要,本医疗机构无法满足者。注意,在有社会保障控制的情况下,患者主动要求转诊时,医疗机构有把关的义务,不能简单应患方要求擅自转诊。
转诊的注意事项
1:转诊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经治医生应当告知患者转诊的必要性、转诊的风险和转诊的注意事项,征得患方的同意并签字。
2:对于危重患者和需要维系医疗措施的患者,在转诊过程中需要提供必要的继续治疗措施,必要时应当运用医用救护车转诊,并有医护人员随行。
3:转诊前,医疗机构应当先行联系好转诊医疗机构,并通知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做好事先准备。
4:医疗机构在将患者转诊交付接受的医疗机构时,应当一并将患者的病程记录或病情摘要及有关资料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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