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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办事处主任袁源、行政庭长刘兆生公然违背中央政策与法律规定,对待人民群众(被侵害人)像猪一样冷酷

(2022-07-28 16:49:05)
分类: 法治新闻

我全家人祖祖辈辈栖居、生活的是祖传百年老宅基地,滦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面积:长108米,宽20.80米。

1997年4月30日,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原响堂镇政府)暴力违法强拆我家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三间正房,强占老宅基地301.6平米;强拆猪圈,强占老宅基地146.6平米;强铲白菜窖,强占老宅基地196.6平米;强铲15棵至今50多年树龄的大树,强占老宅基地50平米,将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五间正房铲的地基下沉,主体墙开裂,冬天漏风,夏天漏雨。

2020年11月24日,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决定赔偿强拆损失22500元(办事处主任:袁源)。2021年4月29日,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维持了响堂街道办事处的赔偿决定,加了24年的利息,共计赔偿强拆损失63367.25元(承办法官,刘兆生)。

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以各种名义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对其中的农村村民的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和滦州市法院所作赔偿决定和判决,明目张胆违背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其赔偿强拆损失数额,建一座农家普通猪圈都不足,连猪的居住权利都难以保障!

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暴力违法强拆后,滦州市法院共作出六次违法审判,害的被侵害人全家流离失所浪迹沈阳至今二十五年之久。

案情经过

一、滦州市响堂办事处为打击报复,对举报人百年老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财产实施暴力违法强拆、强铲、强占、破坏。

1996年3月14日,滦县土地局作出《滦土监字(96)第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认定》,认定举报人在经滦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五间正房是在耕地上建房,限十日内拆除。

1996年6月11日,滦县法院判决撤销了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土地局败诉。

1997年4月30日,原响堂镇政府副镇长杜祥、于建水不经行政处理,不评估、不登记、不清点,不给任何补偿,对举报认妻子李树玲,长子魏志刚拳打脚踢后,抓到镇政府关押审讯,开始对举报人家百年老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财产实施强拆、强铲、强占、破坏。

2011年6月27日,因为滦州市法院作出过五次违法审判,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2011)唐行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8年11月30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04行初15号行政判决,判决响堂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侵权。

2020年8月12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04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被告应当对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履行相应的行政赔偿职责,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响堂街道办事处没有对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也没有根据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履行相应的行政赔偿职责,只决定赔偿强拆损失22500元。

2021年4月29日,刘兆生承办、审判的(2021)冀02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判决,维持了被告的赔偿决定,加了24日的利息,共计赔偿强拆损失63376.25元。

二、承办法官刘兆生用被告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作定案依据,枉法裁判

1、被告提交的证据是(1997)滦行初字第9号案卷中的调查材料,该调查材料是滦州市法院与被告在本案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2、调查材料中的被调查人姜木、李贵连、韩永福、李秀兰分别是村书记、副书记、村会计、妇联主任,其证言证词不具有真实性。

3、(1997)滦行初字第9号案卷中的调查材料,(1997)滦行初字第9号判决中没有记载,是滦州市法院与被告徇私舞弊制造的假案。

三、违反法定程序

滦州市法院对本案作出过五次违法审判,举报人向滦州市法院提出申请异地法院管辖,但刘兆生强行审判。


                                                                             举报人魏永平

                               身份证号:130223195308131419

                               联系电话:15640367779 

20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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