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法院对黑恶势力式的强拆、强铲、强占、破坏行为当为行政加以维护,保护侵权罪犯,欺压人民
(2022-09-05 10:08:01)分类: 法治新闻 |
1996年3月14日,滦县土地局认定魏永平祖传的、祖祖辈辈生活栖居的、唯一的、经滦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五间房屋是在耕地上建房,限十日内拆除,恢复地貌。
1996年6月11日,滦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土地局败诉。
1997年4月30日,原滦县响堂镇政府副镇长杜祥、于建水等人为打击报复,不经审批,不经行政处理,不经评估、登记、清点,不给任何赔偿与补偿,对魏永平妻子李树玲、长子魏志刚拳打脚踢、抓到镇政府关押后,开始对魏永平家百年老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财产实施强拆、强铲、强占、破坏。
强拆三间正房,强占百年老宅基地301.6平米;强拆猪圈,强占老宅基地146.6平米;强铲白菜窖,强占老宅基地196.6平米;强铲15棵至今50多年树龄的大树,强占老宅基地50平米,将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五间正房铲的地基下沉,主体墙开裂,冬天漏风,夏天漏雨。
1997年6月21日,魏永平起诉到滦县法院,滦县法院相继作出五次枉法裁判,保护侵权罪犯,害的魏永平全家人流离失所至今二十五年之久。
2016年7月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唐山市古冶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11月30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决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原响堂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侵权。
2020年8月12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决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履行相应的行政赔偿职责,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2020年11月24日,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对造成的损害没有提供证据,决定赔偿魏永平22500元(贰万贰仟伍佰元)。
2021年4月29日,滦州市法院判决赔偿魏永平63376.25元(陆万叁仟叁佰陆拾柒元贰角伍分),主办案人刘兆生。
滦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赔款数额,不够建一座农家猪圈。
综上所述事实,河北省滦州市法院对黑恶社会势力式的强拆、强铲、强占、破坏行为当行政行为加以维护,保护侵权罪犯,欺压人民群众。
上述证据有:1、证明滦州市法院五次枉法裁判的五个上级法律文书:(1)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唐行终字第23号行政裁定;(2)(1998)唐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4)唐山市中级法院(2010)唐行再字第3号行政裁定;(5)(2011)唐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
2、滦土监字(96)第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5、唐山市古冶区法院(2018)冀0204行初15号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