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黑恶势力当保护伞
(2022-03-16 10:46:25)分类: 法治新闻 |
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当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
举报事实
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暴力违法强拆、行政赔偿一案,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六次枉法裁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六次枉法裁判,包庇、保护暴力违法强拆的地方黑恶势力,保护暴力侵权犯罪,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六次枉法裁判有:1、(1997)滦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2、(1997)滦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3、(1999)滦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4、(1999)滦民监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5、(2010)滦行重字第4号行政判决;6、(2021)冀02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六次枉法裁判有:1、(1999)唐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2、(2000)唐行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3、(2012)唐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4、(2012)唐行监字第5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5、(2014)唐行再终字6号行政判决;6、(2021)冀02行赔终11号行政赔偿判决。
证明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有:1、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唐行终字第23号行政裁定;2、(1998)唐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行申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监第77号通知;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6、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7、(2011)唐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8、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行申字第220号行政裁定;9、(2014)冀行申字第121号行政裁定;10、(2016)冀行再11号行政裁定;11、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4行初15号行政判决;12、(2020)冀0204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
由于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屡次、恶意枉法裁判,充当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害的举报人全家人流离失所至今25年之久。
案情经过
1996年3月14日,滦县土地局作出滦土监字(96)第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举报人在依法登记、自家花8250吊钱买的百年老宅院内建的五间房屋,是在耕地上建的,限期十日内拆除,恢复地貌,举报人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1996年6月11日,滦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处罚决定,土地局败诉。
1997年4月30日,滦县响堂镇人民政府(现改为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不作行政处理,不清点、评估、鉴定,不给举报人陈述权、申辩权,不给任何补偿,对举报人妻子李树玲,长子魏志刚实施殴打、抓到镇政府关押后,开始对举报人百年老宅院及宅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实施强拆、强铲、破坏、侵占。强拆正房三间,侵占百年老宅院301.6平米;强拆猪圈,侵占百年老宅院145.6平米;强铲白菜窖,侵占百年老宅院197.6平米;强铲十五棵至今50年树龄的大树,侵占百年老宅院50平米,将百年老宅院内的五间正房铲的地基下沉,主体墙开裂,冬天漏风,夏天漏雨。实施强拆的原响堂镇副镇长杜祥还威胁举报人:你敢告状,我们用“白道”收拾不了你,就用“黑道”收拾你。
2021年4月29日,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用被告提交的来源不合法、不真实、与“重大且明显违法”侵权、申请行政赔偿案没有关联的证据作定案依据,支持了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的赔偿决定,并故意错误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加了24年的利息40876.25元(肆万零捌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
2021年9月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行赔终1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支持了滦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2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
综上所述事,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屡次、恶意枉法裁判,包庇、保护暴力违法强拆的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侵权犯罪,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向唐山市第四督导组举报,请求依法追责。
唐山市第四督导组
举报人:魏永平
附:证据一、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六次枉法裁判文书;
证据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六次枉法裁判文书;
证据三、证明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证据四、滦县人民法院(1996)滦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