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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黑恶势力当保护伞

(2022-03-16 10:46:25)
分类: 法治新闻


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当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

举报事实

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暴力违法强拆、行政赔偿一案,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六次枉法裁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六次枉法裁判,包庇、保护暴力违法强拆的地方黑恶势力,保护暴力侵权犯罪,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六次枉法裁判有:1、(1997)滦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2、(1997)滦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3、(1999)滦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4、(1999)滦民监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5、(2010)滦行重字第4号行政判决;6、(2021)冀02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六次枉法裁判有:1、(1999)唐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2、(2000)唐行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3、(2012)唐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4、(2012)唐行监字第5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5、(2014)唐行再终字6号行政判决;6、(2021)冀02行赔终11号行政赔偿判决。

证明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有1、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唐行终字第23号行政裁定;2、(1998)唐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行申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监第77号通知;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6、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7、(2011)唐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8、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行申字第220号行政裁定;9、(2014)冀行申字第121号行政裁定;10、(2016)冀行再11号行政裁定;11、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4行初15号行政判决;12、(2020)冀0204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

由于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屡次、恶意枉法裁判,充当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害的举报人全家人流离失所至今25年之久。

案情经过

1996314日,滦县土地局作出滦土监字(96)第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举报人在依法登记、自家花8250吊钱买的百年老宅院内建的五间房屋,是在耕地上建的,限期十日内拆除,恢复地貌,举报人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1996611日,滦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处罚决定,土地局败诉。

1997430日,滦县响堂镇人民政府(现改为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不作行政处理,不清点、评估、鉴定,不给举报人陈述权、申辩权,不给任何补偿,对举报人妻子李树玲,长子魏志刚实施殴打、抓到镇政府关押后,开始对举报人百年老宅院及宅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实施强拆、强铲、破坏、侵占。强拆正房三间,侵占百年老宅院301.6平米;强拆猪圈,侵占百年老宅院145.6平米;强铲白菜窖,侵占百年老宅院197.6平米;强铲十五棵至今50年树龄的大树,侵占百年老宅院50平米,将百年老宅院内的五间正房铲的地基下沉,主体墙开裂,冬天漏风,夏天漏雨。实施强拆的原响堂镇副镇长杜祥还威胁举报人:你敢告状,我们用白道收拾不了你,就用黑道收拾你。

   20181130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04行初15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侵权,判决已生效。

   2020812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04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履行相应的行政赔偿职责,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判决也已生效。

   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没有执行效判决,没有对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没有根据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履行相应的行政赔偿职责,没有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只决定赔偿举报人22500元(贰万贰仟伍佰元)。

2021429日,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用被告提交的来源不合法、不真实、与“重大且明显违法”侵权、申请行政赔偿案没有关联的证据作定案依据,支持了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的赔偿决定,并故意错误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加了24年的利息40876.25元(肆万零捌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

20219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行赔终1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支持了滦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2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

综上所述事,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屡次、恶意枉法裁判,包庇、保护暴力违法强拆的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侵权犯罪,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向唐山市第四督导组举报,请求依法追责。

      此致

唐山市第四督导组

举报人:魏永平

                                                                                          2022316

附:证据一、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六次枉法裁判文书;

证据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六次枉法裁判文书;

证据三、证明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证据四、滦县人民法院(1996)滦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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