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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合同变更:变更合同一定要书面吗?(管理型、效力刑)

(2013-05-05 20: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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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一定要书面吗?
2013/5/4   劳动报 


    乐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该条款中“应当”如何理解有不同的认识。该条款中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即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受到行政管理上的处罚或制裁,但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乔法官
    我是一家房产公司的负责人,最近公司里遇到一件麻烦事,想向你请教。我们公司去年招聘了一批销售员,公司与他们都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岗位是销售,工资每月5000元,同时还约定了销售目标,超额完成销售目标将获得一笔丰厚的奖金。为了确保这批员工能胜任工作,我们给了他们两个月的适应期,有经验丰富的销售人员教授相关经验,并带领他们工作,第三个月起就独立上岗了。这批销售人员大多干得不错,但也
有个别人业绩较差。其中员工小谭,因为性格内向,不善与客户沟通,连续两个季度都未能完成销售指标。部门经理反映其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建议让其转岗。我们让小谭转岗做后台服务,后台服务岗位虽然薪酬较销售岗位低,但工作要求相对较低。起先他不同意,但在具体分析了其目前的业绩及新工作的岗位要求、薪酬等情况,就未再坚持。做了三个月后,小谭就来找领导,要求恢复其销售员的岗位。我们没有同意,他就申请仲裁了,理由是原来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效,我们擅自变更合同无效,要求我们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并补足其三个月的工资差额。我们认为变更小谭的岗位是有依据的,虽然未与其签订书面变更手续,但调岗小谭已经同意了,而且已经履行了三个月了,难道变更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无效了吗?请问法律有规定吗?    读者 老张

老张: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结束会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段,在该期间可能出现许多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况,需要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该条款中“应当”如何理解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的意见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立法本意在于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变更事项,以预防以后因变更事项理解不明发生争议。该条款中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即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受到行政管理上的处罚或制裁,但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放宽了对劳动合同书面变更形式的认定要求,如上海法院就规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通过文字记载或其他形式证明的,就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们招聘小谭担任销售员,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确实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工作目标,你们据此与其协商变更岗位是合理的。如你所述,当时小谭对变更岗位最终是同意的,你们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但双方实际也已经履行三个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变更行为的效力应予以认定。你们可以向小谭解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妥善解决双方间的纠纷。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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