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工伤案例:参加单位集体外出旅游发生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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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工伤
◇ 盛 杰 张玉刚
李瑞迪系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12月21日,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合同,其中,合同中约定购物次数为4次。12月23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员工23人组成团队赴北京参观学习。12月27日0时10分许,其所乘坐的大型普通客车自北京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瑞迪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瑞迪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1月12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瑞迪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李瑞迪之父不服该决定书,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第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事故,虽系单位安排的行为,但属集体外出而非因公外出,故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