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委托伤残评定把握的几个要点
周传海
一、起诉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何时起诉,法律并未规定,在伤残评定前后,当事人都可以起诉,在伤残评定前起诉的,伤残鉴定结论后,原告需要变更诉讼请求项目与数额。
二、评定时间
《交通伤残国标》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一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受伤1-3个月后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受伤3-6个月后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受伤6-9个月后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受伤6-12个月后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三、委托方式
关于委托伤残评定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自行委托鉴定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如果当事人选择先鉴定后起诉,当事人需要自行委托鉴定,就是单方委托鉴定,需要自己垫付鉴定费用。一般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的委托,当事人可以请求办案单位如交警队委托鉴定,也可以请求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出具介绍委托鉴定 。自己对于鉴定结论无异议的,可以以此结论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自己对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根据有利原则选择其一鉴定结论为依据,再向法院起诉。(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当事人选择先起诉后鉴定,当事人需要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与法院委托鉴定相比较,对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自行委托鉴定需重新鉴定的证明标准较低,及有证据足以反驳即可,就是说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实践中,在有的地区,对于自行委托鉴定的,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又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会同意重新鉴定,但是,如果鉴定没有重大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也认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对法院委托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条件,那法院一般不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
因此,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向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四、伤残评定机构
伤残评定机构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选择伤残评定机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五、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使法院不予采信。
重新鉴定的情形不再重复。
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新家出庭去质询鉴定人,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六、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
1、被评定人应携带伤残评定委托书、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总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