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双倍工资案例: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
(2012-03-03 09:20:14)
标签:
转载 |
乐乐:适用劳动合同法该项双倍工资的规则应该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标准的劳动关系,这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第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条件;第三,当事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法律适用的必要条件。
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亓玉晶 2010-12-08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8日施某经朋友进入上海宏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公司”)担任顾问,但双方未签订顾问合同。2009年3月8日施某宣布不再担任宏利公司顾问,但一直未将宏利公司交给其使用的车辆归还。2009年4月27日,宏利公司报警要求施某归还公司车辆,并出具了《辞退通知》。2009年5月5日,施某将车辆还给公司,自此双方产生矛盾。2009年6月施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宏利公司向其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65000元;2、双倍工资差额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7500元;3、支付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的奖金人民币55000元;4、支付因迟发奖金25%的补偿金人民币13750元;5、支付2009年3月和4月工资人民币30000元;6、支付因迟发工资的25%补偿金人民币7500元;7、支付2008年4月28日至2009年3月9日的周六加班费人民币30000元。
施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1、宏利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2、2008年7月份的费用支付凭证一张,其中凭证上写着“2008年7月工资13200元”。
案件难点
但施某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对宏利公司非常不利,一份是宏利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一份是写着“工资”的收条。代理律师经调查了解到,施某是多家公司的股东,在宏利公司担任顾问期间一直在其他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虽然宏利上述证据材料对宏利公司非常不利,但从事实情况看,宏利公司出具的材料同法律规定不符,代理律师认为,即使是宏利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也不能违法法律的规定,对该案件法律的适用应从客观事实出发,不能单纯以书证作为定案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三个观点:
双倍工资的差额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适用劳动合同法该项双倍工资的规则应该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标准的劳动关系,这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第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条件;第三,当事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法律适用的必要条件。综合本案证据,代理人认为,宏利公司不应该支付施某所谓的双倍工资差额。
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逐一论述施某同宏利公司并没有形成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应是特殊劳动关系,即兼职顾问的民事劳务关系,且宏利公司与施某形成的是兼职顾问的劳务关系,应定性为特殊劳动关系,依法不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至于是否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法律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在担任顾问期间,施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假如构成标准劳动关系,依法也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