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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婚姻法的几个问题(三)

(2012-03-04 09: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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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问题

    以“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外的事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如果认为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购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三、离婚,养老金分割问题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五、父母出资够买不动产的问题

    父母出资为已婚儿子(女儿)购买的不动产(房子),产权登记在儿子(女儿)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儿子(女儿)的赠与,是儿子(女儿)的个人才财产。

    父母双方出资够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可按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问题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以不知情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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