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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陈水总辩护!

(2013-06-10 15:02:45)

http://s9/mw690/6aceef75gdec9a39f3348&690

陈水总,一个平时卑微的不能再卑微的人,现在全国大江南北都在谈论他,只不过,他已经死了。

 

他被认定为厦门公交车着火惨案的犯罪嫌疑人。

 

俗话说,死无对证,但是公安机关却在陈水总的家里发现了遗书等证据,通过相关视频发现陈水总不正常的不断上下公交车的证据,然后根据这些证据,公安机关认定公交车上的火是陈水总放的!

 

于是,社会各界非常盼望到底有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公交车上的火是陈水总放的,大家最担心公安机关为应付舆论平息事态找一个死去的替罪羊给社会一个草率的交代。

 

客观的说,从证据的角度,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尤其是在本案中,陈水总死了,没有口供,也没有人直接看见,警方所能搜集的证据全部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要想证明一个人犯罪对证据的要求更高。

 

在本案中,要想利用间接证据认定陈水总犯罪,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

 

本案中公众最期待的首先是陈水总的遗书,这充其量是犯罪动机的问题,因为警方不打算公布遗书,所以我也不好判断,但是遗书能证明什么?如果说遗书的内容仅仅说他受到不公平对待,要报复社会,至于怎样报复却没有说清楚,这是不足为证的,思想不构成犯罪。

 

其次是陈水总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根据媒体报道本案的相关信息,陈水总不断地上上下下公交车,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物证是陈水总身上身上始终背着一个袋子,而这个袋子里装的可能就是易燃物,陈水总上车后引燃袋子里的燃烧物致使发生大火。

 

这里面要排除的可能性很多,有时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只要有一点不能排除,就不能认定陈水总纵火。

 

警方必须排除因为公交车自身原因的燃烧,因为天热公交车失火之事时有发生;必须排除公交车上除陈水总所背袋子之外没有其他着火点;必须排除有其他人故意或过失点燃陈水总所背袋子里的易燃物,等等。

 

要排除的可能这么多,工作量这么大,技术鉴定工作也非常的复杂,甚至有价值的鉴材根本无法提取,但是,我们的公安机关仅用两三天时间就做出结论,公交车失火是由于陈水总对社会不满纵火所致,更加重了社会的质疑。

 

社会质疑声一片,但陈水总却无法醒来说明事实或为自己辩白。

 

如果一个人,受了几十年的冤屈,最后无缘无故在公交车上被火烧死,这已经够背运的了,如果死后再被人冤枉背上个纵火犯的罪名,这已经不仅仅是死不瞑目的问题了。

 


作为公安机关,面对如此之多的亡灵,面对影响如此重大的公共事件,应当尽早将本案支持公安机关结论的证据向社会各界详细说明,社会尤其是受害者、陈水总的亲属有知情权。

 

如果公安机关不公布不说明,作为受害者或受害者亲属,可以起诉陈水总近亲属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的卷宗,要求赔偿不是主要目的,真相才是重要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应当撤销案件,但是刑事案件撤消后,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的性质是什么,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行政行为,陈水总家属可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想这在法律上有很大回旋余地,有非常重要的探讨价值,毕竟我们的法律规定有严重的漏洞,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任何人,那怕是死去的人,未经审判,不得被认为有罪,因此,厦门公安机关的认定,只能是嫌疑,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陈水总仍然是清白的,如果任何人和团体,仍然称陈水总是纵火犯,其亲属可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死者的尊严更重要!

 

 

 

后记:这篇文章刚刚发布,看到新闻厦门警方公布了陈水总纵火的证据和结论,但是我觉得警方的行为与其说是公布不如说是说明,因为我们仍然没有见到遗书真迹,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是要做撤销案件处理的,因此厦门警方的调查认定结论是怎样性质的结论?如果陈水总家属不服,有没有救济途径?我觉得既然刑事案件撤销,公安机关的这种结论就属于行政认定,如果家属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个结论必须经过公开的庭审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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