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用以及怎样征用国民财产?
段万金律师
一、法律依据。
1、物权法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3、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
为民营企业辩护的意义困境和出路
段万金律师
一、意义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就是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而壮大的,不仅是律师行业,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是如此,民营经济的壮大,让我们获得了很大的自由。因此律师为民营经济辩护,就是为国民自1由辩护,为律师自己辩护,为中国经济辩护,为中国的未来辩护,中国律师为民营经济辩护要有使命感。
二、困境
1、刑法规定界限不明的原因。
比如目前的扫黑除恶斗争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问题。
目前扫黑除恶斗争某种程度与保护民营经济产生冲突。民营企业不一定是黑社会,但黑社会首先一定是民营企业。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清晰可操作,否则,误伤是必然的。
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目前法律司法解释不是越来越清晰而是越来越模糊。
组织特征。
由于新的司法解释越来学淡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甚至标志性事件,越来越将黑社会组织内部特有规定与一般单位规章制度相互混淆,使得几乎所有具备层级的范围都可以被认为具备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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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到两位著名的律师在论战,华为起诉美国政府是妙招还是蠢招,我觉得是妙招。
如果华为起诉加拿大美国政府胜诉了,说明华为是一家负责任坦荡磊落的公司,美国政府的指责纯属打击迫害;
如果败诉了,说明美国加拿大司法制度司法独立的虚伪,为了狭隘的国家利益无所不用其极。
反正伸头是一刀缩头还是一刀,还不如拼了,或许有一线生机,最后还有最好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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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信心降低到很低很低的程度,主要是因为宏观大的方针政策在前一阶段理论上达到了恶劣的极点;在具体的投资许可融资等方面,也存在诸多歧视,很多领域民间投资针扎不进水泼不进。以上两个方面,国家都在以切实的行动努力改善,或许可能不久将来就可以看到效果。
现在其实最重要的是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和人身安全方面,目前做的非常不够,尽管国家领导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领导纷纷表态,但目前在地方上还没有真正贯彻落实,还只停留在口头上,甚至大地大部分地方的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都没有作出落实中央保障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精神的地方性规定。
我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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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了北京一位律师被法院投诉,在网上炒作案件,北京律协最终认定对外介绍公开审理的案件案情不属于炒作,驳回了法院的投诉要求,但是建议律师以后要谨慎执业。
北京律协在这个问题上还是有担当的,律师对外发表公开言论的问题,一定要谨慎对待,只有律师主观上恶意违背事实炒作案件误导公众,才是应当禁止的。对于正当的合理的公开意见,不仅不应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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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古城,有小北京美誉,文革期间,古城城墙被全部拆除,大量文物古迹被破坏。
公元2016年,李智远任韩城县令,决定重建古城墙和其它部分古建筑,韩城古城开始重新焕发生机。
2018年李智远调走,似有人走政息之现象,大量工程因缺乏后续资金停滞,尤其古城环城道路封闭一年有余还未开放,且期间并无明显施工。甚至已经得到治理遽水河脏乱差现象重现。
韩城向何处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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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昱霖以对外公布其与吴秀波情人关系为由向吴秀波索取巨额分手费行为无罪!
一个女人,和一个秘密男人相好数年,最后双方谈分手,女方想要补偿,男方也愿意给,就是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女方说如果不同意,就把双方相好的事情公布出去,让男方身败名裂,这怎么就是敲诈勒索了?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在胁迫情况下达成的民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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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绝大多数敲诈勒索罪案的受害人都会选择沉默并花钱摆平,因为无论是敲诈方和受害方都会评估自己的风险成本,都会小心翼翼的计算以免鱼死网破。
受害方愿意掏钱息事宁人是因为如果声张他所遭受的损失一定会大于他支付给敲诈方的成本,敲诈方之所以不会漫天要价是因为一旦崩盘他可能一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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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正非的女儿孟晚舟在加拿大申请取保候审听证会,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中国大陆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啥时候我们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也能举行个听证会啊?
我们的取保候审申请递交上去之后,80%都是泥牛入海,没有回音。有一小部分会口头答复,只有极少极少的会给予书面答复,但是几乎从来不说为什么拒绝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
而且对于拒绝取保候审没有任何救济的渠道,不要说到法院起诉要求司法审查,甚至连复议的救济权利都没有给予。
取保候审权在中国大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基本的落实,大部分情况下取保候审成了被迫认罪掩盖错案权力寻租的工具。
没有取保候审的权利,公民就无法有尊严的接受审判,他最后对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会从内心真正的服从。
除了在审查逮捕时候对是否进行羁押待保,应当格外的予以谨慎之外,我建议最起码对于非暴力犯罪案件没有前科的案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下列案件:侦查结束以后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法院在正常审限不能判决的案件、上一级法院身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