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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案指控财产上的法律问题

(2013-06-10 21:43:02)
标签:

杂谈

刘志军案庭审飞快的结束,从法律上讲,不太正常,从国情来讲,又很正常,因为该案政治大于法律,而我们国家在政治层面,法律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因为媒体报道断章取义,严谨的法律又不允许断章取义,所以作为局外人,实在不好多说什么,但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我们还是可以看出控方指控的严重错误。


媒体报道刘志军的涉嫌罪名是受贿罪,但是好像又提到滥用职权的问题,没有明确指控滥用职权罪,我仔细考虑了一下,不存在指控滥用职权罪,因为刘志军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发包工程,实际上是竞合犯,受贿罪把滥用职权罪吸收了。


我对刘志军受贿罪也没有意见,我实际上想说的是财产问题,财产方面控方指控的尺度太大了,漫无边际,好像一个受贿罪要把刘志军家里所有财产都要查封收缴一样。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有两项,一是受贿所得,一是追缴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


受贿所得收缴我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追缴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我却严重不同意。


法律上的收缴或没收包括两种,一种是赃款赃物,比如受贿盗窃诈骗等;一种是利用经营活动非法所得,比如非法经营贩毒等,根本没有由于犯罪行为造成损失还存在收缴个人财产的问题!法律上只有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是定罪量刑问题,当然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愿意赔偿损失,量刑方面可以酌情考虑。


但是,在本案中,仅仅一个受贿罪,检查机关却查封了刘志军十个亿左右几乎所有的家庭财产,然后最后确定的受贿数额只有几千万,而且几千万刘志军均主动退赃,那么检察机关在没有找到刘志军其它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怎么办?应当立即解封!而不应当霸王硬上弓,硬着头皮让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的追缴损失!


当然如果检察院仍想要对刘志军的其它财产进行查封的话,必须找到刘志军其它犯罪线索,证明这些财产是非法所得,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等等,仅仅因为一个受贿罪就查抄刘志军几乎所有家庭财产甚至关联案外人财产的做法是封建君主对臣子的做法!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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