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2013-06-03 11:36:33)取保候审申请书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文小臣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文小臣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文小臣取保候审之后仍然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文小臣的家人愿意提供担保。
第二、文小臣一案冲突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不会再次发生冲突,取保候审后没有社会危害性。
经过这一段时间双方的共同努力,文小臣一案冲突双方充分认识到,遇到纠纷问题一定要理性对待,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通过这种方式是不理性的违法行为,双方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努力,已经于2013年3月28日、4月19日分别就股权纠纷、本次冲突的赔偿调解完全达成一致意见,保证以后不会发生此类事件影响社会秩序。
文小臣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冲突的,即使文小臣存在聚众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本身客观上并没有造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因为他的车仅仅停放在马路的一侧,车辆的基本通行还是没有问题的,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的车辆出入没有造成根本障碍,也没有造成交通堵塞,文小臣等人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向对方的示威,恰恰相反,对方突然出动上百人的队伍对文小臣方的车辆进行长时间的打砸,殴打相关人员,致使六七人住院,并造成文小臣方巨额财产损失,文小臣是一个彻底的受害者,耀州区检察院连续两次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说明本案证据不足,本案经过这么长时间侦查,基本已经无证可查无证可补,为防止错误的进一步扩大,使司法机关和公民个人都不再付出更大成本,应立即变更文小臣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四、自从犯罪嫌疑人文小臣被批捕后,公安机关没有对文小臣进行过讯问。
经本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文小臣后得知,贵局在检察院批准对文小臣逮捕后的三个多月时间,基本没有提审过文小臣,因此,即使从便于侦查的角度来说,羁押文小臣已完全没有必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挽救可能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在押人员的污染,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如归再拒绝对犯罪嫌疑人文小车进行羁押,将会严重违背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法律精神是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进行取保候审,而不是即使符合条件司法机关也有权不予进行羁押不予取保候审,在此,为维护《刑事诉讼法》的尊严,为维护犯罪嫌疑人文小臣的合法权益,为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权,继前两次申请取保候审被拒绝后,本律师再次郑重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文小臣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