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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2013-06-03 11:36:33)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段万金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申请人:王志贤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文小臣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第一、犯罪嫌疑人文小臣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小臣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小臣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文小臣取保候审之后仍然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文小臣的家人愿意提供担保。

第二、文小臣一案冲突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不会再次发生冲突,取保候审后没有社会危害性。

经过这一段时间双方的共同努力,文小臣一案冲突双方充分认识到,遇到纠纷问题一定要理性对待,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通过这种方式是不理性的违法行为,双方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努力,已经于2013年3月28日、4月19日分别就股权纠纷、本次冲突的赔偿调解完全达成一致意见,保证以后不会发生此类事件影响社会秩序。

    第三、犯罪嫌疑人文小臣涉嫌的犯罪的事实来看,文小臣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耀州区检察院连续两次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说明本案证据不足。

文小臣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冲突的,即使文小臣存在聚众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本身客观上并没有造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因为他的车仅仅停放在马路的一侧,车辆的基本通行还是没有问题的,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的车辆出入没有造成根本障碍,也没有造成交通堵塞,文小臣等人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向对方的示威,恰恰相反,对方突然出动上百人的队伍对文小臣方的车辆进行长时间的打砸,殴打相关人员,致使六七人住院,并造成文小臣方巨额财产损失,文小臣是一个彻底的受害者,耀州区检察院连续两次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说明本案证据不足,本案经过这么长时间侦查,基本已经无证可查无证可补,为防止错误的进一步扩大,使司法机关和公民个人都不再付出更大成本,应立即变更文小臣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四、自从犯罪嫌疑人文小臣被批捕后,公安机关没有对文小臣进行过讯问。

经本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文小臣后得知,贵局在检察院批准对文小臣逮捕后的三个多月时间,基本没有提审过文小臣,因此,即使从便于侦查的角度来说,羁押文小臣已完全没有必要。

事诉讼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挽救可能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在押人员的污染,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如归再拒绝对犯罪嫌疑人文小车进行羁押,将会严重违背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法律精神是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进行取保候审,而不是即使符合条件司法机关也有权不予进行羁押不予取保候审,在此,为维护《刑事诉讼法》的尊严,为维护犯罪嫌疑人文小臣的合法权益,为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权,继前两次申请取保候审被拒绝后,本律师再次郑重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文小臣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段万金律师

                                       王志贤律师

 

                               时间: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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