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断裂与进步
(2014-07-08 05: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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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普通人看清末史专题 |
上世纪八十年代辞世的中国著名历史学家陈旭麓先生说过大致这样一句话:中国的积极因素,必须从近代开始的社会进步力量当中去寻找。这句话,与晚清近代开始的“睁眼看世界”和“醒狮”等历史印记,是相契合的。也就是说,只有在近代出现了“世界时代”以后,那个时代的中国前人才开始主流性地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待古旧传统的君臣父子社会;人们的思维角度,才因这种客观条件而可以发生转变。这种转变,是抛弃,是进步,但决不是背离。因为中国上溯历史社会也出现过这种文化观念和理念,不过因为古旧统治者力量的压抑而无法形成主流。这也是近代以来产生对中国传统文化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之说的原因。
与晚清近代人们观念进步相伴随的,是法律改革的进步。北京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生导师李贵连先生说:“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律改革,是中国法律史上亘古未有的变革。经过这次改革,现行法律从体系体例到名词概念再到精神价值,都与传统法律断裂。西方化法律取代了传统法律。作为这十年法律改革的主持者,是沈家本七十多年生命精华之所在。自改革之日起,他和他所主持的法律改革,就颇多争议。誉之者视他为‘法学泰斗’,融铸中西法学的巨人,毁之者斥之为‘抗命之臣’,自毁藩篱的罪魁。”
显然,李先生谈到的“都与传统法律断裂”,也是近代中国所反映出来的一种社会进步。这种“断裂”,是从古旧封建中世纪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的质变现象;时人留下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之历史印记,同样反映了这样一种进步。——这是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至关重要的相同的历史认同感!任何守旧与复古人文观念都无法抹去这个史实!也无法抹去自后社会所具有的质变和进步!(注:当前有一种企图再续即抹去断裂的观点,实际继承了历史文化的糟粕!)
也许,“誉之者”和“毁之者”,是社会观念观点争议的一种人类常态现象,就像对任何历史人物,包括对晚清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都存在“誉之者”、“ 毁之者”一样。这就是正常的人类社会!但是,在传承至今的中国,还没有在根本上从法律角度确立一种“誉之”、“ 毁之”的开明、包容现实制度,而只以强大的惯性继承着近代上溯封建社会观念的“唯我正确”、非此即彼,及所谓“是非分明”(认识论范畴)的千年痼习。也许,一百多年的进步力量,仍无法与蕴含了数千年的统治者积习观念之力量相抗衡(尽管战争洗礼延续自1840年至1949年)。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惰性”,它不自觉地存在于你我他之中。这是一件任何个体人仅在某一点、某一角度上的觉醒所无可奈何的事情,因为它必须是“洗礼”(中国成语“革故鼎新”)后的整体、或至少是大体的一种社会因素——更有倒退性质的所谓“合理”(权力者游戏)因素在里面作祟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