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绅的幸福感
(2011-12-10 07: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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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普通人看清末史专题 |
在清代,州县官于灾荒年,往往会按“一个正常的政府面对灾荒的既定动作”(黄波著《晚清真相》),或设立粥厂,或劝令当地富豪捐输,富豪们却在愿与不愿之间游移。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
由皇帝的“施恩”观到州县官的“施恩”观,往往会产生这样一种观念:富豪们的富是怎么来的?是“我”赐予的么!碰到灾荒年,出资捐输是应该的。富豪既承认制度性带来的财富,但又不能不认为:这财富是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劳动”得来的,况且,私下也会嘀咕:州县官自己捐了么?这是“赐予者”与“被赐予者”之间的认识差异与矛盾。这种矛盾,如果留于和缓并“作秀”有所表示,而且没有外界因素的干扰,则不会爆发;如果产生冲突,则会被“赐予者”认为“丧尽天良”,可能这个富豪会落得倾家荡产而被民间史笔称为“自作孽”而罪有应得:富豪如果不解囊相助,就是不懂“穷者不能生存,富人也无法安享富贵”的道理,因而被“赐予者”上纲上线。这是制度体系内官员与制度体系外那个凭借制度获取财富的富豪在认知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会造成妥协与冲突两可的结果。同样,富豪在面对民间(有舆论能力的士绅阶层)指责的时候,他会振振有辞地阐说自己凭借聪明才智的“劳动”一面。这是满清皇朝社会,包括历代皇朝社会,官员与富绅对“财富”认知的异同。
在“天灾”等非常时期,这个制度内的官与绅必须夹紧尾巴做人。绅要搞清,自己的幸福是怎么来的,他必须与当地的实权高官搞好关系;而官要为自己的行为负一切责任。
清朝光绪二年至四年(1876——1878年),爆发了有清一代(有史学者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史料记载,饿死、吃人及成村成镇死人现象遍及整个华北地区。朝野及中外都有赈灾的情况。这种灾难,伤害的程度按贫富固有排序而由浅入深,即抵御能力最脆弱的底层民间社会受到伤害的程度最严重,而富官、富绅对自然灾害的感知比较肤浅。一些州县官会木知木觉地“照常办事”。
史料中记载了当时任山西巡抚的曾国荃《特参州县疏》,其内容如下:一,吉州知县段某“于省局拨解赈银胆敢扣留不发”;二,代理荣河县知县王某“借罚捐赈为名,借端侵渔”;三,试用县丞郭某“委解粮石,假公济私”;四,稷山县知县王某“私派捐输,修理衙署”;五,和顺县知县夏某“匿灾而不报,征收银两”,并“修理衙署”。
州县官这种行为,载于史笔而被作为了一种历史反面典型。毫无疑问,他们是一批“自作孽”者。但是,殊不知其人的行为,恰恰是制度性地给了他们抵御灾害能力强、而对“非常时期”木知木觉所导致的。也许他们真实的感知是:自然灾害没那么严重;他们的行为,恰恰是一贯为官的风格,包括“侵渔”、“假公济私”、“私派”、“修理衙署”等。这并不是历史一贯以来对某些落马官员所断论的“贪官”“拎不清”“道德堕落”而罪有应得,而是他们失却了对这个民间社会的直觉感知能力。甚至可以说,是封建社会官员网络自身所处的某个点、官僚人情关系所拉拢的某个点,出了“命运”性的差错,导致了这些官员的“不幸”中标落马。而不论是前者的感知能力,还是后者的宗法人情关系,都是“赐恩”性的这个制度造成的(譬如说清末“保路运动”中入川镇压暴动而在路上被造反士兵杀死的粤汉、川汉督办大臣端方,当代有学者揭示其为当时比较“开明”者,但何不是其官位网络的“命运” 之某点,导致了这一“不幸”呢?)。从积极一面来说,赈灾中出现的相对“好官”,也并不是这个“赐恩”性的皇权制度所能彰显的。制度存在,“劣官”与“好官”都会处于自生自灭的自然状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