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反复提出了各种理由不同意分配,不知道承办法院最终怎么决定。财产线索是我们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经历了各种复杂途径才有今日执行成果,难道要给别人做嫁衣了? 毕竟我们的案件也没有执行完毕,再说某法院也执行到了巨额执行款,完全有款项可供支付其他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的确还有其他资产可供执行,并非无财产可供处置,并非唯一财产。毕竟某法院已经执行到巨额现金,这笔钱怎么不分?还要抢别家法院的执行款?这是什么逻辑和什么行为?他们尊重别家法院的执行成果吗?赤裸裸“摘桃”? 就算本案要搞分配,我们也必须参与某法院的现金款项分配,现金分配多简单的事情,但是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互相分配无益于本案的处理,既增加了诉累,又增加执行难度。互不分配,各自执行也许是做好的方案。
王汉政律师1588728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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