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记:耿马县120急救不出车,受害人家属悲情状告!
(2014-04-20 15: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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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耿马记》
来耿马不亚于回一次湖北老家,这里交通不便,从昆明西部客运站下午或晚上坐车,准时的话到第二天早上10点才能到。上次去临沧的双江县开了12个小时的车到凌晨2点才到,有了这次无比受累的经历,去临沧管辖下的县办案就改乘坐汽车了,还是卧铺,睡一晚就到了,经济、实惠、唯一难以忍受的就是车上一股接一股的脚臭味。
耿马今年同样大旱,好久没有下雨了。刚下车一场春雨迎接了我,虽然是4月,这里早已经是夏天的温度,平均每天都有30度高温。我来耿马,同样享受着春城昆明的温度,感谢耿马的眷顾。
去祖国的边防,是要经历边防检查的,何况云南还是毒品重灾区。这个耿马边防检查站主要就是查毒,两三个荷枪实弹的武警,查完身份证,还要查所有人的行李,最后检查车辆,每一个人还要详细问去什么地方干什么的?没有合理解释的或者看上去有犯罪倾向的人立刻控制叫到军事管理区去接受进一步的检查和询问。问到我的时候,我说我是律师,结果就免检了,还与其闲谈起来。结果得知,这个地方前两年查出了很多毒品,这两年明显少了很多,这次到临沧不是办理毒品案件,而是办理一起具有极高关注度的民事纠纷案件。
两年前,即2012年5月7日,我当事人的儿子下班后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肇事方拔打120之后,耿马县120急救中心不出车营救,就这么一个案件。当然懂法的人肯定会问找肇事方赔偿。这个当然不用提醒,大家都懂的。但现实问题是肇事方是一个农民没有一点赔偿能力,出事之后还去广东打工去了,至今未归。找过工作单位,但工作单位无法认定为工伤,最终案件的赔偿进入了一个死胡同。在如此艰难的赔偿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懂法的人帮忙,找过司法局懂法的人打官司,结果不如意。司法局虽有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但必须要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才能受理,这个当事人本身是公务员,司法局有熟人,熟人私底下帮忙而已,陷于法律水平有限,打官司也只能帮助走一个过场。我不是不尊重,而是客观事实说话,因为这个案件被耽误了这么久,一直没有找到突破口。
在与当事人电话交谈的过程中,我询问了很多细节性的问题。结果查到一个关键事实就是耿马县120不出车营救受害人,当即决定必须起诉耿马县120急救中心。找到了被告,找到了新的赔偿主体,这就是案件的突破口。我把要起诉耿马县人民医院的事实和理由讲给当事人听的时候,他激动不已。随后就是痛斥耿马县医院不仅不出车营救,还在救治的过程中机器出故障,抢救过程中耿马县医院竟无血可输,竟要当事人自己打车去临沧市血库买血,等血买来的时候人已经死亡的事实。
就是一个不懂法的人看到如此事实,是否都觉得医院要承担责任?据此,我们要起诉医院。
到了耿马短暂休息片刻,我就到了耿马县交警大队,要求查阅复制两年前的一个案件卷宗。开始值班室的人说:“领导和承办人不在,叫我明天再来”。在我执业过程中,找政府机构公务员办事,遇到最多的就是这句话了。这就是典型的机构人浮于事和官僚作风,与政府搞的群众实践路线是完全不符的,什么是群众路线,还要我们律师来给公务员讲讲?上次我已经给云南元谋县一个乡的领导讲过了,他们天天组织学习群众路线,但就是不知道如何执行。你说他们是天真还是装?大家都懂的!接着讲,我对这句话已经有抗体了,自有简单对抗方法。最后,领导不在,承办人不在,他们还是迅速、礼貌地找来案卷。为什么当事人两年看不到案卷,其中问题出在哪里呢?大家都懂的。
阅卷完毕,收获很多,最后我申请出警警察出庭。法律虽然规定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我们国家的公民不但没有这个意识,就是警察也同样没有这个意识。这与我国人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怕得罪人”的国情有关。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国情的层面上来,并没有夸大,这就是我们的国情嘛。打官司找个证人出庭作证那是很难的,怕得罪人,警察同样不愿意出庭。下面的工作就是申请警察出庭作证。总之经过多番工作,警察勉强同意出庭了,具体过程就不详述。现在我担心的就是警察变卦,这不是没有发生过。防止变卦,我也做好了预案。
相关证据收集好了,下面就是立案的工作了。现在由于国情的问题,这次又提到国情,现在很多问题解释不了,最好的解释就是国情上解释,大家都懂了。所以,我们遭遇立案风波。第二天上午我来立案的时候,立案庭很大,空得很,只有两个立案法官,一男一女,50岁上下。女法官接了我们的材料,仔细打量了我说道:“庭长不在”,我说知道,随后问了我很多问题,我都不愿理。因为他问的问题早已超出立案形式审查的范围,本律师有权拒绝回答。还要我更改起诉状中的电话联系方式,说不能写律师的电话,必须要当事人的电话,我最后解释我是特别授权代理人,直接与我联系。因为很多当事人不懂,接到法院电话会搞不清楚法院的意思,无法沟通,甚至会误导自己,自己也没有能力与法院周旋。奇怪的事,说我起诉状不够详细,问我是否可以改改。真是可笑,本律师写的起诉状那是精辟,阐明事实即可,何须废言,这是从来就没有遇到过的事情。因为这是他的工作习惯,平常叫当事人改起诉状,哪个当事人不是快速修改的?!我一字未改,她也不做声了。最后叫我回家等通知,我当然是不同意的。要求立案庭出具《收件证明》,她说不行,从来就没有出具过。我的要求完全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不然怎么证明我来立过案件呢?怎么按要求在7天内答复呢!针对这个全国普遍不出具收件材料的国情问题,全国人大还特别针对此国情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但还是无法落实。在这里我不是不相信法院,而是想通过自己的每一个个案促使法院能够规范的办理案件。本律师针对不出具收件材料证明的问题早就有应对之策。最后立案庭法官勉为其难的在我的起诉状副本中特别注明了收件证明。我还讲到此案件,完全可以当场就可以决定受理,为什么要等7天呢?要提高司法效率。我要在这里等立案通知,提出务必当日下午两点就得到立案通知。没有想到转身离开不久,中午就接到了立案通知叫下午过去办理立案缴费手续,效率果然是提高了。下午来办理立案手续的时候,还真没有想到开庭日期都确定了,效率果然是高啊!开庭日期定在了2014年5月21日上午9点30分,我提出了异议,要求更改在2014年5月21日下午开庭,立案庭说“该不了”,我说改不了的理由是什么?他们说传票都打印好了,我说:“这是什么法定理由吗?传票不是没有盖章吗?当事人不是没有签收吗?你们确定开庭日期要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结果立案庭无语了。按照我的要求更改了开庭日期。所以,作为一名律师,永远要知道一个道理,打官司的事,哪怕再小的一个程序性问题都要争取。权利是争取的,只要有法律依据的事,就要死磕到底!法律虽不尽人意,但这似乎是法律人的唯一救命稻草!
耿马,2014年5月21日再会!
王汉政律师: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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