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王汉政律师办案纪实之《耿马记》
(2014-04-19 09: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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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耿马记》
到了耿马短暂休息片刻,我就到了耿马县交警大队,要求查阅复制两年前的一个案件卷宗。开始值班室的人说:“领导和承办人不在,叫我明天再来”。在我执业过程中,找政府机构公务员办事,遇到最多的就是这句话了。这就是典型的机构人浮于事和官僚作风,与政府搞的群众实践路线是完全不符的,什么是群众路线,还要我们律师来给公务员讲讲?上次我已经给云南元谋县一个乡的领导讲过了,他们天天组织学习群众路线,但就是不知道如何执行。你说他们是天真还是装?大家都懂的!接着讲,我对这句话已经有抗体了,自有简单对抗方法。最后,领导不在,承办人不在,他们还是迅速、礼貌地找来案卷。为什么当事人两年看不到案卷,其中问题出在哪里呢?大家都懂的。
相关证据收集好了,下面就是立案的工作了。现在由于国情的问题,这次又提到国情,现在很多问题解释不了,最好的解释就是国情上解释,大家都懂了。所以,我们遭遇立案风波。第二天上午我来立案的时候,立案庭很大,空得很,只有两个立案法官,一男一女,50岁上下。女法官接了我们的材料,仔细打量了我说道:“庭长不在”,我说知道,随后问了我很多问题,我都不愿理。因为他问的问题早已超出立案形式审查的范围,本律师有权拒绝回答。还要我更改起诉状中的电话联系方式,说不能写律师的电话,必须要当事人的电话,我最后解释我是特别授权代理人,直接与我联系。因为很多当事人不懂,接到法院电话会搞不清楚法院的意思,无法沟通,甚至会误导自己,自己也没有能力与法院周旋。奇怪的事,说我起诉状不够详细,问我是否可以改改。真是可笑,本律师写的起诉状那是精辟,阐明事实即可,何须废言,这是从来就没有遇到过的事情。因为这是他的工作习惯,平常叫当事人改起诉状,哪个当事人不是快速修改的?!我一字未改,她也不做声了。最后叫我回家等通知,我当然是不同意的。要求立案庭出具《收件证明》,她说不行,从来就没有出具过。我的要求完全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不然怎么证明我来立过案件呢?怎么按要求在7天内答复呢!针对这个全国普遍不出具收件材料的国情问题,全国人大还特别针对此国情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但还是无法落实。在这里我不是不相信法院,而是想通过自己的每一个个案促使法院能够规范的办理案件。本律师针对不出具收件材料证明的问题早就有应对之策。最后立案庭法官勉为其难的在我的起诉状副本中特别注明了收件证明。我还讲到此案件,完全可以当场就可以决定受理,为什么要等7天呢?要提高司法效率。我要在这里等立案通知,提出务必当日下午两点就得到立案通知。没有想到转身离开不久,中午就接到了立案通知叫下午过去办理立案缴费手续,效率果然是提高了。下午来办理立案手续的时候,还真没有想到开庭日期都确定了,效率果然是高啊!开庭日期定在了2014年5月21日上午9点30分,我提出了异议,要求更改在2014年5月21日下午开庭,立案庭说“该不了”,我说改不了的理由是什么?他们说传票都打印好了,我说:“这是什么法定理由吗?传票不是没有盖章吗?当事人不是没有签收吗?你们确定开庭日期要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结果立案庭无语了。按照我的要求更改了开庭日期。所以,作为一名律师,永远要知道一个道理,打官司的事,哪怕再小的一个程序性问题都要争取。权利是争取的,只要有法律依据的事,就要死磕到底!法律虽不尽人意,但这似乎是法律人的唯一救命稻草!
王汉政律师: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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