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运输毒品案例1
(2014-04-30 09: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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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高刑复字第98号
被告人赤黑子拉,男,l984年5月1日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农民。2009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月7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赤黑子拉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赤黑子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赤黑子拉。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赤黑子拉与阿瓦拉日、吉力有呷、阿根杂打(均已判刑)分别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由景东县乘坐车牌为云L21323的长途客车前往昆明。次日5时05分,途经安楚高速公路恐龙山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从赤黑子拉体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37克,从阿瓦拉日体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22.7克、甲基苯丙胺18克,从吉力有呷体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20克、甲基苯丙胺19克,从阿根杂打体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27克。
上述事实属实,有昆明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车票、称量记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赤黑子拉曾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在卷佐证。赤黑子拉、阿瓦拉日、吉力有呷、阿根杂打归案后分别供述了各自以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景东县至昆明市的长途客车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赤黑子拉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赤黑子拉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赤黑子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103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赤黑子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华
代理审判员 沈宝路
代理审判员 王艳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