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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王汉政解读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裁量层面存在的问题 (二)

(2014-04-01 11:08:21)
标签:

杂谈

刑事辩护律师王汉政解读我国司法实践中

缓刑裁量层面存在的问题 (二)

文 王汉政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涉及民事赔偿的,近100%的案件都进行了赔偿,其中有近80%的案件,赔偿款已全部到位。而如果是涉及到罚金刑的案件,则近100%的案件,罚金全部缴纳完毕。部分地方基层法院将缓刑作为收取罚金进行“创收”的“工具”,从而尽可能适用缓刑,以至于出现了“有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适用缓刑”这样的潜规则。而这样的情况,对罪犯来说也根本达不到惩罚和改造的目的,他们会认为“只要有钱,就不用坐牢”、“只要赔钱了,坐牢也可以回家坐”,社会普通大众最终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也将荡然无存。

    而在某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一方的家属也是抱着这样的心态“如果宣判缓刑,就进行民事赔偿,如果宣判实刑,则不肯进行民事赔偿”。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的客观实际情况,即法院判决之后,执行存在很大的困难,法院也会从维护被害人一方权益的角度出发,督促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甚至有的法官会在宣判之前直接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谈条件,在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就宣判缓刑,否则就宣判实刑。

 

联系方式:15887282579 ,75103734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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