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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王汉政解读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裁量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

(2014-04-01 11:03:07)
标签:

杂谈

刑事辩护律师王汉政解读我国司法实践中

缓刑裁量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

           文 王汉政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缓刑制度的立法目的要求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不能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使原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判处缓刑,这丝毫不会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相反,会使得罪犯认为即使触犯了刑法,也可以用某种手段“摆平”。如此一来,对罪犯而言,缓刑的刑罚功能将全部丧失;对一般民众而言,对刑法感到失望,会与罪犯产生对立,不利于社会和谐。可见,随意降低缓刑适用条件,危害很大。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是根据案件情况做出主观认定,过分地强调“悔罪表现”,又由于刑法中对于“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法官判案缺少客观标准,造成审判实践中宣告缓刑的随意性比较大,不该适用的案件却适用了缓刑。其结果,不同的法官对同样案件,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对类似案件,其所作的判决不尽相同。同样,由于法官群体对适用缓刑的意义及作用也存在认识差距,所以地区之间也存在适用缓刑的不平衡,具有可比性的案件在甲地判缓刑居多,而在乙地却是判实刑的居多。

                                

 

联系方式:15887282579 ,75103734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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