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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疑惑“新国九条”颁布而股市依然跌跌不休,就在周末,答案终于揭晓了。历时两年多时间,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的立案调查有了结果。南纺股份发布公告称,于5月1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南纺股份从2006年起至2010年,连续五年进行业绩造假,累计虚构了3.44亿元的利润。目前公司被处以警告以及罚款50万元。
媒体及投资者质疑处罚过轻,但证监会也有苦衷,其处罚是依据现行法律条文做出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监会的50万罚款,也基本接近《证券法》规定的60万上限。
其实,南纺股份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绝非空前,虚假陈述、业绩造假行为在a股早已司空见惯。如果现行法律不做出改变,不加大打击力度,恐怕将来也不会绝后,会有更多公司以此作为样本加以效仿。南纺股份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只不过虚构利润时间太长,如果扣除掉虚构的利润,五年内南纺股份每年的利润皆由盈转亏。2013年,a股共有10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遭证监会或当地证监局处罚,9家公司因财务造假正接受证监会调查。财务造假程度被称为“史上最大财务造假案”的阳煤化工,比南纺股份的数额要大的多,其通过多份虚假合同将“风险、报酬并未实际转移出阳煤化工”的相关产品确认为销售收入和成本,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多计收入约42亿元。对此,四川证监局做出的处罚结果是:对公司要求其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对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参加培训。
上市公司业绩造假、虚假陈述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并非我国独有,即使成熟市场也出现安然事件、世通公司等隐瞒亏空和虚报利润几十亿美元的重大丑闻。证券市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可怕,重要的是法律制度的完备,各种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齐全,才有可能使侵权行为受到相应制裁,被损害的投资人财产损失才有获得赔偿的机会。安然公司曾因为会计制度问题,轰然坍塌,高层主管入狱获刑。安然的破产激怒了公众,引发了广泛的企业规章改革要求。最引人注目的是2002年《萨班斯法案》的出台,该法规要求企业监控其金融活动,加大了对CEO的刑事追究。法案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对呈报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告真实合法性负刑事责任。其中第404条款特别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体系,对每个流程涉及的每个岗位都有详细的说明,并提交内控有效的证明。而美国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也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返观国内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特点决定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化尚不完善,目前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过于倚重行政处罚,刑事问责尤其是民事责任设置不完善,现行法律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由于长期监管不足,每当出现违规,听到更多的是“警告、谴责”这类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那些违法企业的放纵。
正是因为对上市公司约束不足,导致其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而一再违规,并不会因为一次无关痛痒的行政处罚而根本改变。在证监会调查前后,2011年南纺股份发布公告称因在出口货物单证中作假,公司被追缴出口退税金额1033.74万元。2013年南纺股份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独立性不足、信披工作违规的问题。如公司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共计61.5万元资金未在年报财务报表附注中“其他货币资金”项下进行披露等。另外,南纺股份还十分热衷于证券投资,于2010年、2009年、2008年三年时间先后买入十几只上市公司股票。
市场对南纺股份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四点:一是扣除掉虚构的利润其每年的利润皆由盈转亏,是否按照追溯机制追加处罚作退市处理。二是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处罚过轻,主要责任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三是利益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法院受理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四是第二大股东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05年6月,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同意设立国有独资的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一个公益组织,热衷证券投资是否合适,是否做好“主业”—投资者保护,是否能同时拿出来一个对投资者主动赔偿的方案。
南纺股份并非个案,其“罪与罚”集中反映了目前阶段资本市场的突出特点,即法治化不足导致的资本市场乱象和价值投资缺失的“逆向选择”,法律制度不健全下上市公司的治理混乱和造假冲动,现行法律框架下证监会欲严格治市的力不从心。这些问题,需要在《证券法》修法过程中予以特别重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四大类证券市场欺诈行为,逐一在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严格规定。同时,有必要成立专门的证券法庭,打破地方保护,加强证券期货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公平性。只有这样,南纺股份的“罪与罚”才不会成为a股的样本,“新国九条”发布而a股只涨一天的现象才不会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