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频发无重典,救救孩子
(2010-12-24 15: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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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狂人日记》让子弹飞熨斗杂谈 |
常江
某电视台新闻主播在自己的博客里批评姜文的电影《让子弹飞》,指其血腥镜头、脏话和性暗示情节过多,会对观影人群中的未成年人造成恶劣影响。在该片票房四天破两亿的大背景下,这番言论不被网友的唾沫星子淹死是不可能了。讲点儿道理的会稍稍提及胎死腹中的电影分级制,不讲道理的干脆爹妈祖宗随便招呼。在中国的互联网上,这不算新鲜事。
相对而言,舆论却对另一个消息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江苏某幼儿园女教师盛怒之下竟用电熨斗去烫孩子的脸。烫一个不过瘾,居然连烫七个。被质问时,该幼师称是“误烫”,不知道熨斗会这么热。敢情我们祖国的花骨朵在这位园丁眼中就是给熨斗试温度的。当然,这个事件最后毫无悬念地发展为典型的中国式结局:幼儿园方声称烫人者非正式教师,而系聘任的“社会人员”(我始终没整明白这词儿是啥意思,难道还有“非社会人员”?)调查部门采信了当事人的说法,认定系“误烫”;道歉,和解,顶多再有个开除,不了了之。
我不由得想起鲁迅先生在《狂人日记》的结尾呐喊的那句:救救孩子。不是因为中国的孩子普遍受到虐待或怎样,而是因为大部分国人并未形成明确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出了熨斗烫人这样令人发指的事情,大帮哄地义愤填膺几下;遇上自己爱看的电影,什么暴力色情,对未成年人有什么影响,不但自己不在乎,也不许别人在乎。
三四年前我做过一段美国传媒业控制系统的研究,尤其研究了美国的传媒法律。很多人推崇的美国式传媒自由,在两种情况下是绝对失效的,一是威胁到国家安全,二是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哪怕卖一本成人杂志给儿童,也是不可饶恕的重罪,最高可坐牢十年,罚金会让你一辈子翻不过身──就这么严。就连亲生爹妈,一气之下打了孩子一通屁股板子,只要被邻居举报,第二天孩子就被儿童保护机构抱走(参见电影《刮痧》)。所以在美国生活,见到可爱的小孩子,就连摸摸脑袋、给颗糖,我也要战战兢兢地先经人家父母同意,免得被当成色狼“怪蜀黍”。
至于虐待儿童,我想无论在哪个文明的社会制度下,都是不能原谅的吧?但这样的事,在我们的国家里,就是层出不穷,而且一个比一个离奇、一个比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熨斗烫脸,针线缝嘴,让孩子们互相扇嘴巴,最毛骨悚然的,是前两年竟有小学教师一气之下拎起孩子就从窗户扔出去。这些人最后究竟都受到了什么惩罚?反正我是不知道,因为没有后续消息。我说过很多次了,无疾而终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危险的病症。
还有一个经历,令我始终记忆犹新。大约是2007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生效。某网站约我写了篇文章,我由衷地为这部法律的诞生感到高兴,并希望它能够成为未成年人对抗体罚与虐待的武器。不可思议的是,我竟然被一大票老师家长追着骂了一个礼拜,他们说辞大致有两个:一是孩子难管师长难当,我一无家无室无儿无女单身青年站着说话不腰疼;二是我自己又高考状元又上北大,却耽误其他孩子在棍棒下成材,还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当然,我的腰始终没疼,但为这帮糊涂的家长和老师头疼了好些天。
三年多过去了,一切如故。重罪频发,却没有重典,剩下的自然就只是我这样除了腰不疼哪儿都疼的人了。很遗憾的是,法学家们把大量的时间用来掰扯要不要保护野生动物、要不要废除死刑,以及要不要同性婚姻合法;最迫在眉睫,也最合情合理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却甚少人关注。虽然有成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多数罪名量刑过轻,或根本没有量刑,如学校对儿童实施体罚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估计又要有人批评我站着说话不腰疼了。其实,我相信“可怜天下父母心”,也理解“恨铁不成钢”的心态,但一个建立在“人之常情”基础上的社会注定将是有失公理正义的。换言之,应该让情理去迁就法律,而不能反其道行之。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适当考虑人情因素,会让法律更有人性的光辉;但犯罪就是犯罪,不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就成了一个笑话。
(旅美文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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