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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控制目标乃舍本逐末之举

(2011-04-01 12: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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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随着国八条规定的大限的临近,全国已经有超过40个城市公布了房价控制目标,纵观这些房价控制目标的提法,除过北京的目标中出现了降字之外,其他的价格控制目标的衡量标准大多都是以GDP、人均收入增长、上年房价增幅等作为控制目标。如此算下来大部分城市的房价控制目标都在10%左右。有的城市甚至能够高达50%。例如西安规定涨幅不高过15%。而南京也终于在3月的最后几个小时踩着点出台了房价控制目标。10.4%的涨幅,涨幅低于居民人均收入。中规中矩,就像南京就像南京以往出台政策一样没有任何的悬念。

 

房价控制目标本来被理解为价格限制的一个东西却充满了涨价的意味。我们有点看不懂了,这样的控制目标到底是为了涨价还是为了降价?房价调控目标玩起了文字游戏,各个地方政府为自己留足了余地。不惜以损害现有调控成果而出台如此宽松的标准来回避各种调控政策?我想这样的质疑是很多人共同的呼声吧。


我们先来看国八条中对于房价控制目标的表述:今年1月公布的新国八条规定,2011年各城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公布。国标中这样的表述中的确提及了房价控制目标的制定标准需要参照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但是并没有说必须以此作为价格依据。这些因素都应该作为一个地区房价控制的一个宏观依据。


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的目标准都提及了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却忘了国八条中最重要的一条,那就是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居民的购房可支付能力才是决定居民买得起房买不起房的关键。而GDP和人均支配收入则完全是宏观的一个参照点。很多房政府狭隘的理解了其中的表述,完全忽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实乃舍本逐末之举。


地方政府制定房价控制目标完全时将政府的利益放在了首位,很多地方政府制定房价控制目标怕制定的太低了万一完不成而受到高层的问责。有的则怕目标制定的过低而影响开发商的热情。让地方政府的GDP和财政收入的成绩单上不好看。担心当地的土地卖不出好价钱了。所以半打太极的跟风其他地方政府将目标与GDP等标准挂钩。全然不顾民生,试问即使将房价控制在GDP的涨幅之内又有什么意义呢,房价不降很多老百姓还是买不起,市场投机依然存在,房地产的泡沫还会继续增大。


房价的畸高,让这样目标完全没有现实意义。一套300的房子按照政府的说法涨10%30万。假如居民的人均收入是3万涨10%才是33。房价涨10%,老百姓就是多干十年,多付出更多。所以不是这样的算法。基数不一样,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房价的涨幅还是快于收入的涨幅的。政府错把购房主体当成国家而非居民了。所谓的控制目标目标也完全沦为了文字游戏。


这样房价目标的制定问题还在于,弱化了调控之下好不容易形成的下跌预期。反而强化房价上涨的预期。房价控制目标的制定无疑是告诉那些看衰市场的投资者和开放商松了一口气:原来还有10%的上涨空间啊。这无疑是对已有的调控成果的损害。从一季度的数据来看,很多城市的房价同比上涨幅度都已经有所缩小,例如南京差不多在5%6%之间。再制定一个10%又有什么意义呢?


目标毕竟是目标,这样的目标不能当具体调控措施用,更不能让地方政府作为房价上涨的遮羞布。房价公布目标的公布暴露出了我国房地产调控的瓶颈所在,地方政府出于政治责任而执行实施政策消极,出于自身利益更是难以痛下决心。房价调控目标是中央政府督促地方政府实施调控结果的一个标准,既然指定不出科学的对于调控有积极指导意义的标准。这样的价格目标和标准又有什么用呢?


“房价在去年的水平上稳中有降”,北京好歹提到了降,这样的目标至少是对于房地产调控执行的一个积极态度。最近住建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控制目标的制定过程中听从和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希望政府部门能够重新审视这个价格目标制定的意义。


  南京去年的房价涨幅要低于全国很多城市房价的涨幅。纵观前几个月房价的涨幅,在各种调控政策的配合之下,这个目标实现的问题应该不会太大。


  但是希望对于这个目标的实现,不是空留在一个目标上,也不要将这个目标作为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的终极标准,更不应该作为调控放松的台阶和房价上涨的借口。这个标准只能作为房地产调控目标的一个相对量化的外在的标准。尽管这个标准指定的相对宽松,而且很有可能给市场带来上涨预期。


    这个目标的实现也不一定代表价格调控的成功,管理好市场强烈的上涨预期,规范好现有的市场秩序。促使投机者投资者因为投资成本的上升,炒房成本的加大而逐渐离场,有效增加市场供应量,稳定市场或许是关键。将民生放在首位,而不是地方政府为了给自己留下退路而制定这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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