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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泉:破坏公招应入刑

(2012-01-17 22:25:00)
标签:

入刑

公招

聊城

张洪泉

杂谈

分类: 如是我说
  16日从山西全省纪检监察机关2011年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治公务员考试第一名被淘汰案责任人均已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进入司法程序。(1月17日人民日报)
  公招是国家和社会选拔人才的一个重要方式,体现着社会公平和效益,具有党风政风风向标意义。破坏公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理应入刑。
  近年来,“逢进必考”的人才选拔模式已成定式,“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运作方式更是深入人心。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各式各样的为一些人量身定做的“萝卜招聘”层出不穷,从“本区籍生源或父母一方在区机关、事业单位”到限制为“乒乓球专业”,再到用体检方式将“考试第一名被淘汰”,公考显然已经成为一些人徇私舞弊、谋取暴利的手段。
  破坏公考事件之所以频繁出现,主要还是背后有一个看不到的权力之手在操作。每次违规招聘曝光后,都能找到有主要领导参与的影子,而正是这些主要领导的指使和授意,让具体操办人员有恃无恐。更有出了问题后有人“兜着”,能成为领导“自己人”而快速升迁的不良人事模式,让违规招聘者乐此不疲。
  “低成本高收益”是违规招聘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中,仅在这一个岗位招聘中就分别收受递补考生家长贿赂10万元、1.7万元,而其做的仅仅是说句话,为递补考生顺利录用提供方便。而在具体操作上,暴露的风险却非常小,如果不是此次考生坚持控告,并得到媒体关注,赵波等人估计还在继续经营着“公招经济”。从以往萝卜招聘的处理上看,不外乎是进行内部处理,警告了事,降级降职的都很少,更有甚者不了了之。
  鉴于破坏公招行为具有普遍性和扩张性的特点,性质恶劣,影响较坏较大,对国家和社会破坏性大,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已经无法用现有法律妥善处理;建议将破坏公招行为入刑,以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论处,刑期起点为10年,不得缓刑。同时建议,对于已经判刑的公职人员,必须开除公职。

作者:张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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