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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杂谈 |
新华网(11月1讯):昨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我省(河南)决定在开封、安阳、漯河、三门峡、信阳等5家中级法院和尉氏县等18家基层法院重点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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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让更多公民有效参与司法审判,体现更广泛的民意表达。
众所周知,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庭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曾营造出了世界上最为辉煌的民主政治,其影响至今犹在。尽管河南省法院设立的人民陪审团与古雅典的陪审法庭有着天渊之别,但其基本理念则是一样的,那就是让合法的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政治活动中,从而进一步强化司法的权威性,既是民主参政的一种方式,而且有利于公平、公正。
客观地说,河南法院所推行的“人民陪审团”,实际上是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了新的裁判主体,由普通民众组成的“人民陪审团”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原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所专享的自由裁量权。或许在一般人看来,人民陪审团成员来自普通民众,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如果随意发表意见,极有可能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其实这一点“恰恰证明了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存在一定问题是必然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在目前我国公众存在着对司法的不信任心理的情况下,河南法院的“人民陪审团”意义非常重大。从表面来看,它不仅有利于促进法官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互动,而且更加能够培养公民参与司法的主体意识。从深层次来看,其主要意义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催生制度变革的实效。在我国现阶段多方面矛盾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现有的“象牙塔”式的裁判方式以及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人民陪审团”制度尝试构建的民意表达机制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二是促进程序完善的需要。当前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型陷入困境,其原因在于我国缺乏当事人主义的相关配套制度。在这一背景下,“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出现有助于防止法官恣意裁判,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三是适应司法独立社会化的趋势。“人民陪审团”制度能够发挥“避雷针”的功能,使法官免受公众的质疑和批判。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司法权正在逐步实现社会化,“人民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司法。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利用“人民陪审团”这一“壕沟”,抵御非审判性的权力组合对审判工作的干预,从而确保司法独立的实现。
事实上,参加陪审团,不仅是表达意见,更是一次普法过程。例如来自武陟县农村的人民陪审团成员王保运已经参加过10次庭审,他说,通过“陪审”,增加了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的理念、思路和方法思考问题,回去后向家人、邻居讲,大家都想参加陪审团。
当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人民陪审团”的成长还需经过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有许多重大的制度性的问题需要详加斟酌,并予以合理的吸纳和扬弃。比如,“人民陪审团”成员由谁来选定,是法院还是人大;“人民陪审团”应该由什么样的公民构成,是否需要排除违法公民参与的禁止性规定……,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还有待探究论证与合理解决,但这些都不会影响“人民陪审团”的光辉形象和本质意义。让我们齐声为之喝彩吧,但愿它为我们带来司法决策的全新局面和社会秩序的安定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