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虐杀少女凶犯被判死缓的背后疑点重重

(2012-05-29 09:48:59)
标签:

敖翔

药家鑫案

狼爸虎妈

李刚门

东莞理工学院

分类: 社会杂谈

京华时报(528日讯):本月2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教学楼遭猥亵杀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引发死者家属和网友质疑。法院回应称,考虑到被告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

一个公众本以为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就这样活生生地被法官的一两句言词给抹煞了,一个公众反映如此强烈的猥亵杀人案就这样赤裸裸地被法官的一两锤子给轻判了,这究竟是法官实在仁慈,还是法律不敌人情,抑或是弱势群体本该受尽欺凌甚至被草菅人命?判则轻判了,但法院的解释却太过于牵强附会,难以让民众信服。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早已成为一条定律和无形的法则,为官方与民间所自觉遵守和执行。否则,包黑炭怎敢铡了忘恩负义的陈世美,梁山好汉们又如何要落草为寇呢?如果杀人可以不必偿命,欠债能够不还钱,那么朗朗乾坤清平世界的社会局面就永远不会出现,人类就会长期地无怨无悔地互相残杀,届时所谓的人伦道义将丧失殆尽,人类最终将自取灭亡。

当然,也许有些人要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凡事都有例外。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多了去了,难道就不允许现在的中国偶尔出现一两个法外开恩的事实。法律虽是一柄利剑,它可以六亲不认,而执法者却是有着七情六欲的高级动物,所以尽管我们标榜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但在实际生活中侵犯法律的案例不胜枚举。

正如药家鑫案,尽管当事人主动自首,积极认罪,其家庭也作出了尽可能多的赔偿,但由于民愤极大,且受害者家属不予原谅,结果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这就是法外不开恩的实例。如果换一种思维来理解现时中国的这种异象,那么合理的解释便只有一个:药爸药妈或药爸药妈的药爸药妈的靠山很弱很微不足道。

在了解本案之后,很多观众的第一印象是“药案”重现江湖,无疑敖翔是另一个版本的药家鑫。两者案情确有不同,但害人致死的结果则是一样的。况且从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敖翔实属惯犯,作案多起,经验丰富,动机明确,蓄谋已久,手段残忍,比及药家鑫有过之而无不足。因此,民众最最渴望得到的答案是敖翔必须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

然而愿望在某种特殊的条件下只是一种幻想,而幻想随时都可能破灭。公众心目中法律的尊严被严重地触犯,公众心中正义的呼声被无情地扼杀,可执法者给出的答案仅仅是“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这个理由似乎充满了法律的智慧,展现了人性的光辉,却恶毒地伤害了无数民众捍卫公理扶弱向善的正义之心。

且不谈公理与道义,也不论民情与官义,单就该院法官判死缓给出的理由来看,这些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必要,势必令人大为寒心。而结论一旦执行,那只会出现“一家欢喜,多家愁”的结果。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对某些人来说,能花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问题是没钱和没命花钱。基于此种理解,我们便不难发现该法官的言论疑点重重,笔者试分析如下。

疑点一:案情发生后至今为止,敖爸敖妈“神龙既不见首也不见尾”。

这个情况其实跟药家鑫案有着极大的区别,药案发生后,人们很快就知道了药爸药妈,而且药爸药妈也积极地为自己孩子的事奔波忙碌。然而时至今日,笔者也有意人肉搜索了一下敖爸敖妈,却始终无法查找到相关信息,于是只好怀疑这个敖翔是不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尽管如此,我们却看到案情一再向着有利于敖翔的方向发展,难道是有玉皇大帝在背后撑腰不成?当然不是,归根结底,还是要归功于他那神秘莫测的敖爸敖妈了,他们在隐形的幕后不用抛头露面便足以操控一切。由此可见,其能量之大非笔者所能想象。

   疑点二:“性冲动引起杀人,可以轻判”与之前的“临时性强奸案”如出一辙。

   前两年浙江发生的协警强奸案令人记忆犹新,当时法官以“临时性强奸”为由轻判了罪犯,引发公众的极大不满,结果落得个官罢人毁的下场。而在本案中,法官亦独发创意,歪曲事实,臆想为“被告人因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故此情有可原,应予轻判。这无疑是强盗逻辑和无耻理论,其恶心的程度无异于人们在兴高采烈的时候踩到了臭狗屎。这个法官不是脑袋进水就是腰包里进金了,否则,如此有悖人情有违律法的言词如何能说出口?这个疑点,该法官有必要向公众说个清清楚楚,讲个明明白白,想要搞“一言堂”,或藉此蒙混过关,老百姓是决计不能答应的。 

    疑点三:“被害人激烈反抗,才导致被杀”实是叫嚣受害者死有余辜。

   本案中,少女为捍卫尊严和生命所进行的种种反抗无一不是正义之举,无一不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反抗中将淫贼杀死,亦属于正当防卫,既合于法也顺乎情。那为何这一点反而成为为被告人杀人开脱的理由,这实在是荒唐至极。其言下之意是,奉劝受害者遇难不要反抗;如果因为反抗被杀了,那就是“死有余辜”,就得自食其果。这是典型的曲解法律,主观臆断行为。笔者不得不承认,该法官有着一颗宽大的“仁慈”之心,他对凶手无比的同情和怜悯;而实际上纵容犯罪就是间接犯罪。身为一个法官,又如何知法却不懂法,执法却不守法,其个中的原委着实令人费解。

   疑点四:“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无异于要“丢了西瓜拣芝麻”。

   我国《刑法》里,确有对自首罪犯“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但这仅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减轻或者必须从轻处罚”的意思,换言之,罪行严重、罪恶滔天者,即使自首,法律上也不予以减轻、从轻判决的情况出现。如果凡事一概而论,甚至别有用心地钻法律的空子,那么不仅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任何效力,而且也势必助长社会上的杀人风气,因为杀人犯只要在被抓获之前自首,无论他杀过多少人,最终都可以免于一死。显然,该法官不是用大脑思考问题,而是凭屁股来说话。追根溯源,此般荒诞不经之谬论的发出或与他屁股所处的位置相关,而某种力量能决定他的屁股所在。于是,他甘愿“丢了西瓜拣芝麻”,甘愿冒天下之大不韪。

   疑点五:为何该院法官屡屡自觉为凶手辩护,却丝毫不见半句同情受害者的话语。

   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官应该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是人间正道和公义的维护者。然而,在本案中,民众徒见法官左支右绌、失魂失张地为凶手找尽理由,抛光借口,其动机不打自招:只为开脱杀人凶手,留其一条狗命。另一方面,民众却无法感受到大法官对受害者及其家属一星点的同情与怜惜。难道法律不是用来捍卫正义管护弱者的吗?难道法律可以被蓄意地篡改而弱者本不受法律所保护?笔者并不想夸大其实,更不会危言耸听,只是民众们有权利弄清楚该法官如此妙手仁心的真实原因是什么?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那么法官凶手的真正理由是什么?

   要想揭开谜底,方法有两个。其一,敖爸敖妈赶快显灵,“普渡”众生;其二,当事法官翻然醒悟,并且喝鸡血起誓,若所言有虚,愿“天打五雷轰,不得好死”。

 

    文:付子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