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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法

(2009-10-19 1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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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近的一段时间,频繁看到来自于各种行政部门的各种各样的方法,颇为引人注意。

    首先是全国很多地方的城管或者交管频繁使用“钓鱼”的方法来治理黑车,据说收到了不错的成效;其次一些地方在已经开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劝退了几十个年龄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因为划出的2003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这条线把这些孩子排除在外了。

    表面上看来似乎这样的两件事情相距甚远,而实际上在方法的使用上指导思想惊人的一致。

所以出现“钓鱼”的设计,据说是有感于黑车的猖獗和狡猾,不如此不足以引蛇出洞,不足以惩恶扬善。后来的争议在提醒方法的设计者,邻里之间的有偿搭乘、对处于紧急状态下的人们的救助、出行的不变等等因素是否没有完全考虑进去。但是设计者的解释是“都考虑到了,但是乱世用重典(大意)”。换句话说,无论现实存在的情况有多复杂,但是在处理过程中,一种好用的方法足够以一挡百。

    上学的事情同样如此。《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满六周岁的孩子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于是“六岁”即成为了一道门槛;但是细读条文就可以发觉,法律只在描述谁必须上学,但是并没有说禁止谁上学。操作者同样有自己的解释:如果不以此种方法来执行,保不定就会有一天一个两岁的孩子来上学,这可咋办?

    这两种方法的相同点是寄希望于用最简单的手段解决最复杂的问题,很是得到了法家的真传。管子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主制法,官吏执法,老百姓受法的统治,所以管子也把法叫做“圣君之实用也”;到了韩非,不但说“法者,王之本也”,更是把“法”总结提升为“帝王之具”。这是权力的法。但是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则是权利的法,它的制定和被需要是为了限制权力而保障权利。

    用这样的概念来审查这两种方法,很显而易见地是它们的“实用”,极其便于操作,甚至能够做到短时见效,凸现了其中的力量。不过与此同时权利的软弱和被宰割也是清晰可见。当权力被夸张的时候,方法的制定者往往是把被约束者先行定位成被怀疑对象,所以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黑车司机,每个家长都可能把两岁的孩子送进小学。那么下一步这些方法的使用似乎就颇有顺理成章的味道了。

    是不是黑车司机就可以被肆意戏弄当作鱼被钓来钓去,是不是未满六周岁孩子的家长就得提心吊胆上个学也跟做贼似的?这两个问题相信所有人给出的答案都是趋同的。如果我们也以怀疑论来揣摩,发明这些方法是不是在创造更多的求人送礼找关系的理由呢?

    当我们把“权”当作力量的时候,它只强调效果,不会管他人的感受;

    只有“权”被当成利益保护的工具,它才能从心里被大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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